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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借名登记该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6-04-01    作者:陈海洲律师
房屋借名登记该如何处理
不管是民间借贷,还是因为政策调整等原因经常会出现“借名登记”即自己出资,房产却登记在他人名下,因房屋价值上涨等问题,往往会出现违背君子协定的情况,出资人请求法院确认产权归己所有或要求办理产权过户,被借名人却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只承认借贷关系。那么这些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处理那?
该类纠纷往往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具备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的等购买资格的人因各种原因不愿以购房,将申购指标有偿或无偿的让与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亲戚朋友,所购房屋权属仍然登记在具有购买资格的人的名下,在具备过户条件时,实际出资人要求过户,但因房价上涨,转让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双方私下的协议,主张双方属于借贷关系。(二),购房人处于逃避债务或隐匿财产的目的将房产登记在亲朋好友名下。(三),在房地产调控的政策背景下,购房人为逃避国家限购、限贷政策,借用亲戚朋友的名义买房。以上三类情况经常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往往因为信任而未签订书面协议,购房出资人除能证明房款有其支付外,提供不出借名登记的事实关系存在,而登记权利人往往以借贷关系对抗。
对于上述三种情况,司法实践中出现权利人和登记人不一致的情况时,往往推定登记人为权利人,但并表示登记人就想当然的取得了物权,只要实际出资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对争议的不动产权利,由登记推定的权利就能够被推翻。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会被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的,或者涉及善意第三人交易的除外。得到支持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借名购房达成书面协议,或者有证据证明借名的事实。还有,借名人不得以其是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第三人知道或应到知道的除外。
(二),出资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会被支持。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此种情形下只能要回借款和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三)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的,一般不会被支持。也就是说,借用人本身在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条件的情况下,不可能通过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以达到规避购买条件,时间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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