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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借款合同与保证人

发布日期:2016-04-14    作者:110网律师
北京枪声公司与某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北京枪声公司向该信用社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北京枪声公司同时按照信用社的要求提供了担保。而做为担保人的却是当地的一家政府职能部门。该信用社为了控制风险,在未把该款项交与北京枪声公司之前,就预先将利息75万元从本金中扣除。事后,由于种种问题的出现,导致双方产生了纠纷。如何更好地解决纠纷,律师将该案件作为一个典型案例加以分析并给出了问题答案。 【问题】  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           2.同的担保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3.某信用社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是否合法?如何处理? 【解析】1、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北京枪声公司与信用社之间的借款行为并非是自然之间的个人行为,所以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不合法的。         2.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而本案中北京枪声公司并没有提出证据来说明是例外的情形。所以,做为一经人民政府所提供的担保是无效的,并且也是不合法的。也就是此担保不成立。          3. 该信用社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作法是不合法的。因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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