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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年后法庭规则修改之我思(附全文)

发布日期:2016-04-15    作者:110网律师
今天刷屏的除了科比以外,另一个重大的信息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再次修改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对于一个诉讼律师来说,科比很远,法庭很近。那么就让我们来看看新的规则会给审判活动带来哪些变化,以及我们都有哪些期待和迷惑?
1、目的是为了庭审秩序更井然,审判活动更规范严肃。这是2016年5月1日即将实施的规则第一条里写的,也是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的。法庭的庄重威严可以体现法律的尊严,作为一个以法律为业的法治从业者,当然是利好。

2、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第二条的修改确认了法庭是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同时也否定了其他地方可以作为履行审判案件的场所的可能性。这是否意味着像先前被激烈批评刺伤法治之魂的四川阆中广场公开审判成为非法?或者是否只要在一个场所的正中悬挂一个国徽就可以解释为法庭?或者法庭需要像房屋一样的密闭空间?法庭是否必须依附于法院还是说法庭仍然可以与法院分离,只要有一个国徽在正上方就行了?法庭这个特定场所还需要不需要进行准确界定?

3、律师开庭必须穿律师袍吗?规则第12条规定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律师协会早就制定了统一的律师袍和律师徽章,但在实践中根本就没有怎么当回事。一来很多人嫌律师袍丑,夏天热,不方便;二来法院条件不行,换个律师袍都没地方。那么现在的问题是:律师袍算是律师的职业着装吗?如果是,则不管你怎么说,到法庭必须着律师袍,如果不是,则律师按照但书所规定着正装即可。这个,需要再进行解释吗?看来律师袍要紧俏了。在此也呼吁法院要腾出空间给律师换装啊?总不能穿着律师袍开车走路吧?

4、庭审仪式化更强,更加强调法官的尊崇地位。规则第五条要求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全体人员应当起立,更向西方法庭的做法。那么,开庭前所有应到法庭者必须先落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这个其实做的是比较好的,审判长宣读判决书时是坐着的,一旦读到判决如下时,他自己都站起来了(全体起立,这句话是审判长说还是书记员说呢?因为法官入场时是书记员说的这句话),你们这些诉讼参与人能坐着吗?

5、规则强调了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不管民事还是刑事,两造对立,地位平等,在形式上不可偏袒。尤其是刑事诉讼,公诉人和辩护人是对等的,法官要不偏不倚,保障辩护人的发问、质证、反驳辩论的权利。

6、关于参加法庭审理旁听的规定更加详细。凡是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在最高法院推行网络公开庭审以来,庭审公开透明,打破神秘,同时也打破黑箱操作,让法律在阳光在运作,这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强有力举措。线上如此,线下更应如此啊。除了一些特定的人员不得参与旁听外(五类),其他的都应允许。

7、还是要强调旁听。相信大家还记得那些所谓敏感的案件,比如贵州小河案吧,总是将庭审安排在一个很小的法庭里进行,你想旁听?没位置了。还有据透露的照片显示,分明是有位置,但就是不让进入,甚至能进入旁听的都是与案件无关的公职人员,他们是去占位的。这次强调了“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求时,根据申请先后顺序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优先安排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这个规定非常符合庭审旁听的规律,如能实行,将极大增强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加大司法裁判的公信力。让法庭占位的历史一去不复返吧。

8、进一步强化法庭纪律,并出台可操作的强制性措施,确保法庭的肃穆和庭审正常进行。司法警察听从审判长指挥,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直接采取措施。可以扣押违禁物品、对违法纪律的可强行带出法庭以及拘留、罚款等。所以,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遵守规则为第一要务,理性表达诉求,文明观审,共同打造良好的司法文明环境。

9、对法庭硬件提出更好要求。就本人做律师10多年以来,我见过一个地方的法院搬了三次,每次从面积到内饰都有了很大的提高,这是司法审判的需要。这次规则更是提出了法庭要给残疾人设置无障碍设施,配备合议庭的合议室,检察人员和律师、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休息室。对于这一条,本律师表示不乐观,因为就最近投入使用不久的新法庭,就没有在设计时考虑到这些设施。如果硬件跟不上,规则其他的规定是否也无法实行?规则的严肃性是否会打折?还是规则出台以后,更地法院的法庭必须统一进行改造?这个跟各地法院人财物省管有无关系?

10、律师免于安检终于有个正式的说法了。以前各地对待律师不一致,但对待检察人员都是一致。在刑事诉讼中,检察人员出入法院是不用安检的,甚至跟法官一起走专门通道。律师则是走当事人通道,有的地方律师一样要安检,为这个经常起冲突。本次规则说了,要安检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那么不用安检的,大家就都走专用通道吧。被告人的亲戚朋友看到律师跟检察人员平等对待,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会更强一些吧?但愿。

11、强化法庭的监督。整个庭审过程全程录像或录音,有利于书记员未记录下来或记录差错可以核对,也可以起到时候监督作用。以前发生过诉讼参与人被指责违规,但事后各执一词的事,全程录音录像有利于还原庭审现场,便于分辨是非。同时,也可以起到监督审判者的作用,是否平等对待各方,是否无故打断辩护人发言等。一个监视器就是一位忠诚的监督者。

12、被告人的权利从形式上得到保证,即不再穿囚服,不再上戒具,那些具有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及法庭安全的不再此类。想必关注贪腐案件审判的都还记得中国最帅校长南昌大学周文斌就为穿马甲在法庭上起争执,最后他自己脱了,审判长也没有说他,估计审判长早就知道该规则要出台了。从形式上来说,未经法庭审判任何人都不得宣布有罪,那么在审判中给予被告人着正装或便服也就是他们的合法权利。我相信,这绝不仅仅是一种形式,更是一种法治的精神在法庭里的展现。

13、互相监督加强。法庭的审判人员主持指挥整个庭审活动,但检察人员认为审判人员自己违反规则的,可以在庭审后向法院提出处理建议;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违反规则的,可以在庭审后向法院反映(但没有权利提出处理意见);而检察人员和律师违反规则的呢,法院可以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律师协会通报情况(不是反映)并提出处理建议。也就是说,各方都可以互相监督,但监督都是事后进行,整个庭审还是要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本次规则时隔22年再行修改,是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基础上进行的,基本顺应了电子化、公开性、平等性的潮流,也解决了很多以前纠缠不清的问题,并落实了民诉法刑诉法修改后提出的一些问题,对庭审的正常有序进行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

作为一个中国法治从业者,我们有理由期待规则出台后法律法官的威严、检察官诉讼参与人以及律师的地位和作用都有切实的保障和重大的提升。

程达群 2016年4月15日凌晨。



附:规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199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
法庭正面上方应当悬挂国徽。

第三条 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设置区域和席位。
有新闻媒体旁听或报道庭审活动时,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

第四条 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作证时使用。

第五条 法庭应当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合议庭合议室,检察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休息室,被告人羁押室等附属场所。

第六条 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第七条 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
(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四)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五)标语、条幅、传单;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

第九条 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像或录音。

第十一条 依法公开进行的庭审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
(一)公众关注度较高;
(二)社会影响较大;
(三)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

第十二条 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着正装:
(一)没有职业着装规定;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三)所在单位系案件当事人。
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

第十三条 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
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第十四条 庭审活动开始前,书记员应当宣布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庭纪律。

第十五条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以及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

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第十八条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主持庭审活动时,依照规定使用法槌。

第十九条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行为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司法警察依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维持法庭秩序。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采取的扣押物品、强行带出法庭以及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审判人员违反本规则的,可以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处理建议。
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违反本规则的,可以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反映。

第二十三条 检察人员违反本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律师违反本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案件听证、国家赔偿案件质证、网络视频远程审理以及在法院以外的场所巡回审判等,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旁听庭审活动,外国媒体记者报道庭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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