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专业刑事律师指导组织卖淫罪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发布日期:2016-04-26 作者:庄荣华律师
组织卖淫共同犯罪刑事案件
马鞍山司法机关承办
辩护代理的嫌疑人变更罪名
其余部分嫌疑人取保候审
庄荣华律师分析讲解
案情介绍:
本案南京当事人因组织卖淫存款案【人数众多的共同犯罪】被司法机关刑事立案【共同犯罪刑事拘留期限延迟至30天】,当事人家属多方打听得知庄荣华律师对于组织卖淫、容留卖淫等类似问题有多次刑事诉讼成功办理经验,因此报以万分急切的心情找到南京刑事律师庄荣华全程为其辩护代理。
接案后庄荣华律师及时并多次会见嫌疑人,同时与嫌疑人解释法律规定和自己的诉讼权利,对于一些基本常见的刑事案件问题作出详细的沟通和交代。
律师办案:
在侦查阶段,庄荣华律师正式与办案机关提交律师辩护手续。
案件结果:
1、本案重要犯罪嫌疑人在报捕阶段成功从组织卖淫变更为协助组织卖淫。
2、其他部分嫌疑人也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刑事案件办理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刑事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刑事司法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刑事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刑事案件家属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刑事诉讼活动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在南京各区办理了大量的取保候审以及法院缓刑的成功案例,处理案件过程中将竭尽所能的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以争取每一次从轻减轻的辩护机会。
【庄荣华律师13770501904】 马鞍山市公安局某分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马取保字[2015]X号
犯罪嫌疑人A,性别:女,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
我局正在侦查A协助组织卖淫案,因犯罪嫌疑人A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5年12月5日起计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B的监督。
马鞍山市公安局某分局
二0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马鞍山市公安局某分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马取保字[2015]X号
犯罪嫌疑人A,性别:女,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我局正在侦查A协助组织卖淫案,因犯罪嫌疑人A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5年12月3日起计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B的监督。
马鞍山市公安局某分局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马取保字[2015]X号
犯罪嫌疑人A,性别:男,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
我局正在侦查A涉嫌组织卖淫案,因犯罪嫌疑人A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5年11月24日起计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B的监督。
马鞍山市公安局某分局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马取保字[2015]X号
犯罪嫌疑人A,性别:女,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
我局正在侦查A协助组织卖淫案,因犯罪嫌疑人A患有严重疾病,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5年11月20日起计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B的监督。
马鞍山市公安局某分局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刑事法律规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淫妇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招募,是指将自愿卖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之内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雇佣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强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或者迫使不愿卖淫者或者不愿参加卖淫组织者而使其参加卖淫集团以及其他卖淫组织,强迫不愿卖淫者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引诱,是指以金钱、财物、色相等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诱使他人参加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上述五种具体的手段,可以是同时交叉使用,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种或者数种,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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