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6-04-29 作者:李俊杰律师
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依法受被告人陈XX委托,并指派我作为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我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职务侵占罪没有异议,但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信用卡诈骗罪持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及本案事实与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职务侵占部分
辩护人对被告人犯有职务侵占罪没有异议。但侵占资金已基本追回,没有造成较大损失。对被告人陈XX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二、信用卡诈骗部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事实,辩护人及被告人陈卫华均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X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即构成本罪,除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外,客观上还必须同时满足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情形。
本案,被告人陈XX虽有透支行为,但未超过规定限额和规定还款期限。发卡银行虽有催收行为,但其催收行为及催收时间(2012年8月3日)是在明知被告人陈XX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不可能收到催款信息的情况下进行催收。被告人陈XX在看守所也不可能收到发卡银行的催收信息,客观上也无法去银行还款。另外,从被告人陈XX使用涉案银行卡交易记录不难发现,其虽有频繁透支行为但均在发卡行授信许可范围内,并都能及时归还借款。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人陈卫华透支银行卡的应为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XX虽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其犯罪所得均被追回,没有给受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对其量刑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犯信用卡诈骗罪因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予充分考虑!
辩护人: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俊杰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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