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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6-04-29    作者:李俊杰律师
辩    词
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依法受被告人陈XX委托,并指派我作为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我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并会见了被告。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职务侵占罪没有异议,但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信用卡诈骗罪持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及本案事实与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职务侵占部分
辩护人对被告人犯有职务侵占罪没有异议。但侵占资金已基本追回,没有造成较大损失。对被告人陈XX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二、信用卡诈骗部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事实辩护人及被告人陈卫华均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X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即构成本罪,除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外,客观上还必须同时满足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情形。
本案,被告人陈XX虽有透支行为,但未超过规定限额和规定还款期限。发卡银行虽有催收行为,但其催收行为及催收时间(2012年8月3日)是在明知被告人陈XX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不可能收到催款信息的情况下进行催收。被告人陈XX在看守所不可能收到发卡银行的催收信息,客观上也无法去银行还款。另外,从被告人陈XX使用涉案银行卡交易记录不难发现,其虽有频繁透支行为但均在发卡行授信许可范围,并都能及时归还借款。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人陈卫华透支银行卡的应为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XX虽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其犯罪所得均被追回,没有给受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对其量刑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犯信用卡诈骗罪因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予充分考虑!
 
                       
              辩护人: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俊杰
                       0一五月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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