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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重点:票据权利的保全

发布日期:2016-04-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这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所进行的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进行票据提示、做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

    (1)按期提示票据。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之一。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方可行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进行也以按期提示请求承兑被拒绝为条件之一。

    (2)做成拒绝证书。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证明。证明应记载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票据种类、主要记载事项;拒绝承兑、拒绝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拒绝承兑、拒绝付款的时间;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在持票人通过票据交换所进行提示,并由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的代理银行代理承兑或代理付款时,应由相应的代理付款银行出具退票理由书,退票理由书与拒绝证书具有同一法律效力;此外,由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包括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证明,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有关的司法文书和处罚决定,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时的有关司法文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等,都具有拒绝证书的效力。

    (3)中断时效。一般来说,与普通民事债权相同,诉讼可以中断时效,保全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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