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 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参与度分级
发布日期:2016-04-29 作者:110网律师
第一等级,损伤(医疗过失行为)参与度100%,即损伤行为直接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患者原有的自身疾病与损害后果 无任何因果关系。
第二等级,损害后果是患者原有疾病与损伤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损伤是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损伤行为使损害后果易于发生或加重损害后果。原有疾病不易自发急性恶化或随时发作,介画面操作行为的介入,致使损害后果易于或提前发生,损伤程度参与度为75%。
第三等级,损害后果是损伤行为与原有疾病共同作用的结果,二者作用程度相同,损伤参与度为50%。损伤行为与原有疾病共同协作致使损害后果的发生,单独原因事实均不能使损害后果发生。
第四等级,损害后果是损伤行为与原有疾病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患者自身的疾病是主要原因事实,损伤行为是次要原因事实。损伤参与度为25%。患者自身疾病的严重程度具有高度或潜在性疾病随时发作的可能性,损伤行为相对一般健康人而言,不会造成明显的损害后果,而对于患者而言,却加速损害后果的发生,或使损害后果的发生明显化,公开化。
第五等级,损害后果完全是患者自身疾病所致,与损伤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为0.即患者自身疾病是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本原因,损害与损伤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以上参与度只是理论上的观点,实践中损伤参与度尚无权威立法确认,具体到各等级的确认 仍有大量自由裁量空间 这就需要医疗纠纷的律师从各角度 站在不同立场给予阐述 力争得到鉴定专家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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