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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均涛涉嫌贩卖毒品罪一审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6-04-30    作者:110网律师
王俊涛涉嫌贩卖毒品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王俊涛的姐姐王丽娟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贵院正在审理的“2015.02.27”常洪文等人贩卖毒品案犯罪嫌疑人王俊涛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到贵院查阅、复制了案件卷宗材料,依法会见了王俊涛,辩护人对王俊涛参与贩卖毒品的事实及构成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但请求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王俊涛量刑时充分考虑辩护人的下列辩护意见,从而作出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一、虽然本案涉案毒品数量巨大,但在定罪量刑时,请将数量与其他情节、因素结合起来,综合考量。
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定罪,特别是对量刑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毒品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而不是全部情节。因此,对毒品犯罪量刑时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全面考虑与量刑有关的一切因素,坚持数量与其他情节并重的原则,不能简单化和“唯数量论”。“2015.02.27”案中涉案毒品虽然巨大,但毕竟毒品没有真正流入社会,虽具有危害社会的危险性,但并没有产生真正的社会危害,因而危害后果不是特别严重,所以请求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对此予以充分的考量。适用死刑时尤其应当慎重,因为死刑依法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要从犯罪的主体、客体、犯罪后果等方面综合考虑判定,在考虑毒品数量的同时,也要考虑犯罪情节。
二、本案侦破过程中的特情介入因素使本起毒品犯罪活动的社会危害性大大降低。
辩护人认为在本案的侦破过程中,存在特情介入。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俊201411月,就与常洪文、王俊涛、王启林预谋从云南购买毒品海洛因回临泉销售,并与常洪文、王俊涛一道去联系临泉一个叫“聋子”的人,想请“聋子”帮助联系云南毒品,后王启林讲他有云南朋友袁祖州能联系到毒品。20151月底,李俊同常洪文、王俊涛、王启林、张寿亮一道驾车迁往云南联系购买毒品,并在宾馆里参与试毒。20153月在常洪文的安排下李俊与货车驾驶员李全华会合前往云南芒市运输该批毒品。以上情况在常洪文(第四次讯问)、王俊涛(第三次讯问)和王启林(第三次讯问)的供述中能够相互印证并经(《阜南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予以确认。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李俊参与本次毒品犯罪的广度和深度较之于被告人李全华有过之而无不及,为什么李全华被提起了公诉而没有对李俊提起公诉,而是作“另案处理”?辩护人想知道该“另案”到底是哪个案件。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取保候审理由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本辩护人认为该理由牵强随意,其他人也属相同情况,为什么没有决定取保候审呢?并且李俊的《取保候审决定书》显示对李俊的取保候审,李俊既没提供保证人也没有交纳保证金,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六十六条规定,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因此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对李俊属于违法办理取保候审,其实就是找个理由将其释放。基于以上情况,本辩护人有理由认为,李俊就是公安机关的特情人员,且其在“2015.02.27”毒品犯罪预谋阶段就参与进来,并在预谋阶段向常洪文等明确表示毒品运输非常容易,因此不能排除“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可能性。可以说李俊参与了上述毒品犯罪的全过程。为此本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本着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精神向公安缉毒部门详细核实本案侦破的有关情况,了解是否使用特情。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侦破过程中确实使用了特情,那么诸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都在公安机关的掌握和控制之下,毒品也没有脱离公安机关的掌握和控制,没有流入社会的可能性,或者说该批毒品不可能流入社会,属于控制下交易,其社会危害性相应降低,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对本案的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王俊涛在本起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不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不强,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情节,应认定为从犯,与其他主犯区别量刑。
证据表明,常洪文是本起共同犯罪活动的犯意提起者、组织者、策划者,毒品运输的安排者和毒品销售的负责者,其作用最大、罪行最重,系本案主犯毫无疑问;王启林虽未出资,但其拟参与三分之一利润分配,并参与预谋,主动提供毒品卖家,并带资前往云南联系卖家购买毒品,其是本起犯罪活动的活跃份子和积极参加者,也应被列为主犯;王俊涛原本不吸食毒品,但在常洪文的教唆和引诱下,渐渐产生了毒瘾,进而在常洪文的唆使和诱惑下,参与了贩卖毒品的活动,其虽参与出资,在本期毒品共同犯罪活动中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其不是本起犯罪活动的犯意提起者,不是本起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者,没有亲自参与购买、运输和销售毒品,其仅是部分出资人、一定程度的参与者。在本起贩卖毒品共同犯罪活动中,几个主要被告人之中,无疑常洪文作用最大,罪行最重,王启林次之,相对于常洪文、王启林而言,王俊涛所起的作用较小、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也较小,结合王俊涛在本案中的具体情节,其应认定为从犯,不应因为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就一律将被告人认定为主犯。所以,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对王俊涛从犯认定,依法对其作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考量。
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王启林在刚到庭时说:“他(王俊涛)做的事情他自己知道,他不仁就别怪我不义 。他不把我当人待,我对他就不客气”,了解案情的人都明白他指的是他在云南期间王俊涛和他老婆邹燕出现了男女关系(见诉讼证据卷一第11页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和诉讼证据卷二第14页邹燕的《讯问笔录》第三次),该情况王启林在公安侦查阶段并不知情,在随后的阶段知道了该情况(很可能是其辩护人向其核实证据时其知悉的)后对王俊涛遂生怨恨,因此在刚到庭时才说出了上面的话。这也就是其供述和辩解与其在公安侦查阶段所做的供述和辩解有一定的出入的原因,该出入主要体现在否认其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的常洪文是“2015.02.27”案件的犯意提起者、策划者、组织者,进而将其行为都说成是王俊涛指示的,欲加重王俊涛的罪行以泄愤。希望人们法院结合全案证据结合本辩护意见,对王启林庭审的供述和辩解进行客观的考量和判断,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四、王俊涛是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常洪文、王启林除参与“2015.02.27”毒品犯罪外,还参与了另一起涉嫌贩卖5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的犯罪,都有贩卖毒品的前科,系毒品犯罪的惯犯、再犯,但可以肯定的是王俊涛在被告人常洪文的引诱下学会了吸毒,进而又在其唆使下参与了贩卖毒品活动。王俊涛此前从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其系初犯、偶犯毫无疑问,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较之于常洪文、王启林而言,明显较小。
五、王俊涛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王俊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并积极揭发其他被告人的其他毒品犯罪,与常洪文、王启林到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相比较,王俊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明显较好,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也因此有所降低,所以请求人民法院对王俊涛到案后较好的认罪态度在量刑时有所体现。
六、王俊涛有立功和重大立功行为。
王俊涛到案后,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其他犯罪,积极提供线索,其提供的线索主要有:
一、检举揭发常洪文、王启林向太和的陈军贩卖毒品海洛因50克的犯罪行为,该案已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得到检察机关确认。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可王俊涛的行为构成立功,并提出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二、提供常洪文在其经营的“四海车行”对面的绿化带中藏有毒品的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起获该批毒品冰毒285.6克(见诉讼证据卷三第36页《指认笔录》、37页《扣押清单》、38页《当面称重记录》、130页《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和第55页《王俊涛指认常洪文藏冰毒现场》照片等证据),虽然常洪文否认其是该毒品的实际控制人,但结合王俊涛供述常洪文其曾带其从该绿化带取出少量冰毒吸食及常洪文对“2015.02.27”案和对通过王启林向太和陈军贩卖毒品一概否认的态度,可以认定常洪文就是该案外冰毒的实际控制人。退一步说,即使不能认定常洪文就是该案外毒品的实际控制人,但王俊涛帮助查获该批毒品的事实已经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等材料予以固定,王俊涛的这一行为应该认定为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行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效防止了该批数量较大的毒品流入社会、危害社会;二是从源头上阻止了该批毒品的实际控制人继续实施以该批毒品为对象的犯罪的可能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二版]刑事卷1380811条指出“提供线索并协助查获大量案外毒品,虽无法查明毒品持有人亦能构成立功”, 因此王俊涛提供线索并协助查获该285.6克案外冰毒的行为构成立功,请给于立功认定。
三、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其他犯罪线索,例如在卷一6162页,王俊涛检举说,2014年年底,常洪文和王俊涛聊天,说前一段时间林泉县宋集镇马郢村明坡村一个叫“大华”或者“二华”的人曾在一天晚上在宋集镇西边的渔场旁边交给常洪海2块海洛因让常洪海帮着卖;检举常洪文说一个叫“进步”的人从云南盈江用土豆掩护带回2块海洛因;20151012日王俊涛在阜南县看守所检举王启林曾通过一个叫赵宏春的人卖过毒品(麻古),一次赵宏春卖毒品被民警查获,赵宏春通过中间人“高七”向办案民警刘留行贿10万元,由本辩护人记录、王俊涛签名并按了指印。后本辩护人按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口头意见将检举材料交给了阜南县公安局的缉毒民警查证,至今未果。还有其他一些毒品犯罪情况,详见卷一第62-64页。王俊涛检举揭发的这些犯罪行为虽然没能查证属实,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王俊涛的认罪悔罪态度,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也予以考量。
辩护人认为,对于毒品犯罪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应当依法从宽处理,以达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和更加有效地遏制毒品犯罪的目的。
希望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对上述辩护意见予以考量,以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对王俊涛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
此致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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