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查看资料

内退职工是否属于退休职工

发布日期:2016-05-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中明确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内退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1、请求支付生活费的权利。内退人员的生活费由原企业或改制后的新企业按月发放,但在正式退休前不再追加。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由企业和内退职工协商,按职工本人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但最低不得低于下岗职工第一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规定不得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费。生活费可一次性发放给内退职工,以后不再追加。

2、请求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即无论原有内退人员,还是改制的内退人员,企业均应将养老金和医保金落到实处。养老和医保费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职工到龄退休或患病时按相应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可见,内退职工并不同于退休职工,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不在单位工作,但每月可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社会保险也并没有终止,而是由单位继续在社保中心缴纳,一直到达到退休年龄条件后正式办理退休。实际上是企业对一些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但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的过渡性办法。企业与内退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马恩杰律师
江苏苏州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吴银秀律师
贵州黔东南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李思南律师
江西南昌市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