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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发布日期:2016-05-03    作者:孙超律师
公司的现职人员和离职人员泄漏商业秘密情况较为普遍和严重。但如公司不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采用保密措施,则无法认定技术和商业信息属公司商业秘密。我们与公司接触中遇到一些泄漏或带走公司技术、信息的案例,往往发现公司对技术保密点难以表述,或对技术、客户信息未采取保密措施。由此,要律师提起诉讼必然带来很大风险。所以,公司应该与其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将保密制度经公示并由员工签字认可。同时,对商业秘密应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范围,以防止含义概念纷争。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之一是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当然上述案件的判决亦是有待商榷,毕竟乙公司的行为对甲公司是一种侵害,并是不正当的。如果甲公司在该案中强调和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和“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寻求司法救济或许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
侵犯商业秘密的客体
侵犯商业秘密的客体是指商业秘密本身。根据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指作为秘密管理的生产方法、销售方法以及其他对经营活动有用的技术上或者经营上未被公知的信息。日本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美国1939年编纂的《侵权行为法重述》将商业秘密确定为任何应用于营业上的配方、样式、方法或信息的编辑,这些秘密使其获得比不知道或不使用该秘密的竞争者有利的机会。它可以是一种化学混和物配方;制造、处理和保存物料的方法;机械的模型或其他顾客名单。与其他商业信息不同,商业秘密并非处理业务上单一的或短暂的事件的信息,而是在业务上营业上持续使用的方法,通常也涉及商品的生产。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将商业秘密信息表述为配方、模型、编辑、计划、设计、方法、技术、程序在内的信息。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商业秘密可以区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但对于其具体的内容并未做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信息。”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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