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光盘网络为载体侵权 重庆维普公司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08-07-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999年6月以来,被告未经国家出版管理部门批准,不顾全国广大杂志社、期刊编辑部的强烈反对和严正警告,将我国8000多种期刊采用扫描录入方式利用原版原文制成《中文期刊数据库》(又名《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以光盘、硬盘、互联网为载体大肆进行出版发行。有关部门曾明文责令被告停止出版发行,并要求地方有关主管机关查缴、销毁其所谓《中文期刊数据库》。然而,被告非但不停止侵权、非法出版活动,反而愈演愈烈。2000年10月,全国2000多家杂志社、期刊编辑部愤然将维普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将其列为大案、要案。
被告对原告采取法律手段阻止其侵权活动不以为然,一方面继续制作、销售侵权数据库,一方面为掩盖其侵权行为寻找理由。被告向法院辩称,他们在案发后已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集体管理部统一签订了著作权使用合同,取得了期刊作品使用权。2002年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依法认定著作权保护中心集体管理部未取得杂志社、编辑部的授权,无权许可被告使用原告的期刊作品,被告的行为仍然构成侵权,因此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
2002年12月18日,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于2003年4月8日做出终审判决:除对两个案件的赔偿数额做了变更之外其余维持原判决,驳回维普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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