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离婚协议上可以要求一方偿还所有债务吗?
发布日期:2016-05-07 作者:屈增辉律师
2004年底至2005年6月间,钱春生应姚国军、李淑荣的邀请,到其上海回头物流有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二人以公司发货量大,资金周转困难,要求钱春生借款为其垫付运费。2005年7月1日,经原双方结算,钱春生共计为垫付运费11.46万元,并由姚国军于当日立下借据一张,利息按一分计算,于2006年春节前还清。然而,至今未归还借款。姚国军与李淑荣于2001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2006年5月8日因夫妻感情不合离婚,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姚国军所借钱春生现金由姚国军本人负责,李淑荣前后不负担任何责任。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姚国军、李淑荣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钱春生借款用于两共同经营的货运公司业务开支,属夫妻共同债务。两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笔债务由姚国军负责偿还,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不能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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