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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吸收存款法院可判决全部退还

发布日期:2016-05-09    作者:110网律师
“原本以为这大半辈子的存款都打了‘水漂’了,没想到今天还能还回来,我特别感谢相关执法部门竭尽全力为我们追回被骗的钱。”4月13日,受害人杨昌福领回被骗的20万元后激动地说。
现场兑付赃款323.7万元
当天,涪陵区法院举行了集中兑付重庆涪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融公司)赃款现场会,33名受害人现场领回了被骗的323.7万元。
杨昌福是其中一名受害人。“当时涪融公司的人跟我说把钱放在他们那,1个月10万能有1500元的利息,我就给了他们20万元。”杨昌福说,后来,涪融公司却没有兑付利息,才知道被骗。
杨昌福说:“这件事也是给我自己一个教训,今后要谨慎,避免再上当。”
以高利息为饵非法吸金
2010年10月12日,被告人朱某在涪陵工商分局注册成立涪融公司,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业务。朱某、蒋某二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朱某伟、任某二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2014年10月,朱某、蒋某、朱某伟、任某共谋以涪融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吸取资金,以高利放贷赚取利息差。截至2015年5月,他们共向出借人胡祖权等57人非法吸收资金596.7万元。
2015年5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朱某伟、任某,同月,被告人朱某、蒋某主动投案。被抓后,当即退还了赃款273万元,并发还给出借人。
2015年10月22日,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判决:被告单位涪融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朱某、蒋某、朱某伟、任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单位涪融公司退赃款323.7万元,发还给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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