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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用道德绑架那些逝去的生命

发布日期:2016-05-10    作者:屈增辉律师

这几天,关于人大硕士雷洋离奇死亡一案,在各大网络媒体上传的沸沸扬扬。有人猜测:雷洋确实去“嫖娼”了,认为他对不起家庭,不值得讨论和关注他的死因。我觉得这种说法和猜测,是在用道德这艘大船,漠视别人的生命权。是否“嫖娼”,和他该死或者不该死没有任何必然联系。 我们国家受儒家思想影响几千年,传统的观念中“死者为大”、“盖棺定论”,毕竟人已死(无论是何种原因死亡),何必再去“踹一脚”呢?雷洋到底有没有“嫖娼”,其实不是雷洋死亡事件中的核心。这个事件的核心,应当是雷洋到底是自身急病死亡还是警方未依法行政、依法执法导致他死亡的。毕竟,我们需要的是真相而不是猜测。在昌平警方的回应中,我们可以看出几个关键词:手铐、抗拒抓捕、心脏病、到达医院时已死亡。
第一、关于手铐。
为什么我提这个问题,因为雷洋作为一名硕士,对法律是有简单的了解的,众所周知,“嫖娼”是不违背《刑法》的,属《治安管理法》的调整范围,一般的就是批评教育、罚款、拘留,根据《治安管理法》66条的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雷洋犯不着为此搭上自身性命,而据新京报的报道,雷洋死亡时仍旧带着手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这里,强调的是“违法犯罪”和“犯罪重大嫌疑”以及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前边我说了雷洋就算“嫖娼”也不是犯罪,那么警方“上拷”的做法,明显属于违法行为,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心脏病。
警方称,雷洋系“身体不适”送医后死亡的。对此,我不敢妄加评论,关键是雷洋的亲属对此持反对态度,我想警方应当依法、依程序进行“法医鉴定”,明确雷洋的是否有“心脏病”或者明确死因。
在此,我想警方在雷洋死亡事件中,“械具”的使用肯定的说是违法了,对于雷洋的死因我们也不能凭借猜测去妄论是非对错。对于公众来说,生命权是《宪法》赋予的,我们有权知道死者死亡的真相。我也在此呼吁:莫乱加猜测,请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公布真相,起码是对逝去生命的尊重,否则舆论只会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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