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知识产权律师解析著作权纠纷中QQ聊天记录的证据取得方式
发布日期:2016-05-16 作者:赵尚晓律师
委托人系一家大型制造型企业,2006年曾委托A网络公司的员工个人私下为其制作公司网站,并未签订合同,也未获取发票,只是在后续维护过程中由网络公司提供维护发票。近日因软件著作权侵权,美国磊若公司将委托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委托人因属于网站所有者,且与之前的网络公司的合作凭证甚少,疑惑之余寻找到海耀律师询问处理方案。
【办案结果】
磊若公司撤诉,委托人权益得以维护。
【海耀拍案】
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认为:本案焦点主要在于委托人如何证明涉案软件所在服务器所有者系由案外人网络公司控制和管理。
因为磊若案件已持续数年,目前“Telnet取证”能否满足原告磊若公司的举证义务,全国各地法院并无统一标准。因此该问题属于每个磊若案件应对处理的常态,但针对本案,为了更好的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厘清委托人与网络公司之间的关系可直接帮助委托人实现“零赔付”的目标。理由很简单,目前上海徐汇法院的判例已有倾向性意见,即“只要不是涉案软件服务器的所有者或控制者,原则上不构成侵权,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遵循上述判例标准,律师认为本案一个突破口便是设法证明“委托人并非服务器的控制者或管理者”。但结合本案,目前证据对我方明显不利,因为委托人只能找到网站后续维护费的发票,并没有一条证据链证明“涉案网站系由案外人A网络公司制作而成”。此外,在我方联系A网络公司时,A网络公司矢口否认并拒绝配合提供相应证据,致使我方陷入极为不利的境地。
律师经仔细研究及讨论觉察到,虽然没有合同,但委托人与A网络公司往来的记录都是QQ记录,且QQ记录足以证明A网络公司系涉案网站所在服务器的所有者和控制者。但问题是:该QQ记录无法证明是A网络公司的“意思表示”,取证工作再次陷入僵局。经过律师团队多次讨论研究,决定从A网络公司的官网出发,看能否寻找到“蛛丝马迹”?律师进入A网络公司的官网发现一个QQ聊天工具,但未发现其公开有QQ号,且该窗口属于“离线”,无法在线聊天,取证工作第二次陷入僵局。不过令人惊奇的是,律师将鼠标放至“QQ聊天工具”时显示有一串字符,且字符中居然存在一条数字,该数字就是委托人与A网络公司聊天的QQ号。
因此,取证工作有了实质性进展,因为律师已找到初步的证据链证明委托人与A网络公司聊天的QQ号在A网络公司官网有所体现,从而证明聊天记录属于A网络公司员工的职务行为。经律师与腾讯公司相关负责人沟通后,在QQ推广官网上,可通过一系列技术操作证明“QQ聊天工具”中显示的字符中的数字就是QQ号。至此,律师将上述过程予以公证,同时再将聊天记录予以公证,取证工作告一段落。
经开庭审理,法院认可了律师的取证工作,并认定委托人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涉案网站所在服务器的所有者和控制者为案外人A网络公司,最终磊若公司在无奈之下选择撤诉,委托人权益得以维护。
委托人对海耀律师的专业服务高度认可,并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委托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委托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委托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委托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委托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委托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东莞知识产权律师 商标 专利 著作权等
- 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证据的效力?山东涉外婚姻律师 济南婚姻家庭律师 济南离婚纠纷律师
- 深圳市知识产权纠纷律师 深圳知识产权著作权专业律师
-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案例分析——计算机软件用户界面基本相似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 嘉定离婚纠纷律师,如何认定离婚案件中QQ聊天记录证据?
- 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 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著作权的取得
- 原告詹启智诉被告深圳市中兴达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知识产权法复习:著作权的概念与特征
- 上海普陀家庭纠纷专业律师解析反家庭暴力法第七条医院的就医记录可作为家暴的证据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将从正品渠道购买的商品低价售卖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终不正当竞争
- 网店使用”XX综艺电视剧明星同款“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赔偿8000元
- 一件代发电商卖家经营者构成商标侵权合理来源抗辩成功
- 先企业字号后注册商标的是否无效或构成侵权企业如何维权应对
- 抖音快手短视频中引用音乐未经授权作为唱作歌手如何维权
- 代理被告网站APP提供盗版软件链接仅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
- 游戏软件通过技术手段涉嫌侵犯源码游戏构成著作权侵权获赔偿
- 离职员工携带前电商公司客户信息建立新公司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获得赔偿
- 抖音账户主播直播涉案网课课程构成著作权侵权判赔得到支持
- 拼多多平台售卖转售课程视频通过夸克网盘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需赔偿
- 数字证书申请主体、接受主体与证书载明主体不一致=电子签名造假
- 知识产权侵权犯罪首例利用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刑事案宣判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百度网盘留存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但不属于发行权
-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使用热门动画电影角色形象、台词等做宣传推广构成不正当竞争
- 知识产权案件中假冒专利行为的侵权定性及损害赔偿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