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赁费用 商铺货物被撤场是否构成侵权
发布日期:2016-05-16 作者:徐玉杰律师
2014年6月10日原告谢某与被告广州才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某广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租某广场壹楼第A176号商铺,租赁期限为2014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原告自承租该商铺起,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履行保证金及一个月租金、一个月管理费,并按月支付租金、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一直守法诚信经营、严格履行合同。但让原告始料未及的是,被告竟于2015年3月15日擅自对原告承租商铺停电,直接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经营,经原被告多次沟通,被告仍拒不送电,被告这样停电行为已属侵权,又于2015年4月21日在原告承租商铺张贴《告示》,声称原告商铺被发现有陌生人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商铺,以所谓确保货品安全的名义,将原告货品强行撤场,严重妨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直接导致原告货品下落不明和经营收入受损,原告不得已一而再与被告交涉,但被告至今不予理睬,毫无诚意解决问题,诉诸法律。
二、办案过程
本律师接受谢某委托后,列出要准备的材料清单让当事人搜集整理,从已支付租金、水电费用等分析,确实有一个月因为正值年关当事人未来得及向被告支付,尽管如此,被告也无权擅自停电,更不能未经承租人允许进入商铺将货物强行搬离,明显属于侵权行为,应对出租人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开庭时,法官查明涉案商铺未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服务合同无效,但庭审中法官释明原告是否要领回被收走的货物,本律师经征询当事人意见,表示不领回,要求赔偿货物损失和经营损失。
三、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服务合同无效,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保证金15603.5元,另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管理费8668.8元,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的诉求。
四、律师分析
本案虽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但未达到要求赔偿货物损失及经营损失的目的,被告认为原告欠缴租金,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追讨,但不能强行要求原告撤场,因擅自收走货物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完全有权要求赔偿,经与原告沟通,上诉期内及时提交了上诉状和证据材料,后因上诉人(原告)未能按时支付上诉费,最终未能通过上诉程序维护权益。
【案号:(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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