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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特征

发布日期:2016-05-17    作者:孙超律师
摘要: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具体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和受贿,数额较大的行为。那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呢?本文主要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体特征和客观特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特征和主观特征进行写作。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客体特征: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有关法律对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作了规范,建立起一套明确的管理制度。相关人员受贿罪则是对这套管理制度的直接侵犯,从而产生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管理层的腐败,危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根本利益,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客观特征: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办事,接受请托人主动送给的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数额较大是指接受贿赂即财物的数额较大。接受了数额较大的贿赂,则构成该罪的既遂。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特征: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
“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从事组织领导以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观特征: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小结: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的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谋取利益。该犯罪不仅给公司带来严重的损失,也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在此华律小编提示大家,不要为贪图一时的利益搭上自己一生的发展。犯该类罪一定是利益职务之便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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