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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认定民间借贷案件事实的证据

发布日期:2016-05-19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一年前,她与金小虎热恋正酣。一天,因金小虎的弟弟急需1.5万元,金小虎便在QQ上对她说:能不能帮忙直接将15000元转给我弟弟?星期一就还。她很快把钱转到金小虎弟弟的卡上。当月,她还替金小虎缴了1000元机动车违章罚款。
  一月后,金小虎又在QQ上问她能否再帮忙转4000元。她还是二话不说,直接将钱转到了金小虎卡上。又隔一月左右,金小虎又在QQ上向她借钱,她再次转了4万元给他。
  又半月,两人闹掰。余女士以借贷纠纷为由,将金小虎起诉致法院,索要欠款5.9万元。
  被告金小虎在法庭上辩称:QQ记录是真实的,恰恰证明原被告是男女朋友关系,不能证明贷款关系;本案所涉钱款,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或来自女方赠与,没有偿还的义务。
  为此,余女士向法庭出示金小虎回复给她的多条手机短信,其中包括放心,我肯定会还你钱的星期一就还等内容。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通话内容、银行对账单等证据,金小虎与余女士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但余女士帮金小虎交车辆违章罚款的1000元是基于恋爱关系的友情馈赠。最终,法院判决金小虎还给余女士借款5.8万元及利息。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业已于近日生效。
  【案件焦点】现行民诉法规定的7类法定证据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并不在法定证据列;电子数据虽被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列为法律意义上的证据类别,但其能否正式入法,即便转正,能否提前适用于当前的司法实践?
  【律师评析】电子数据虽可通过屏幕显示、截图、打印等方式,以传统纸质形式呈现,但仍易被破坏、难保存、易修改,真实性难以鉴定。这意味着,当事人除要将电子证据提交法庭,还需对电子数据真实性加以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电子证据,应当提供如计算机数据或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以及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以避免不承认是自己说的话或出现空口无凭之说。如果提供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应当注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提供伪证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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