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处罚方面的行政诉讼
发布日期:2016-05-22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邓某江,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县塘渡口镇凤凰街 号,电话: 被告:湖南省公安厅,地址: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10号 电话:(0731)84590010 法定代表人:黄关春,系公安厅厅长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立即办理完毕原告涉事车辆(湘E0B208小型轿车)的违章事宜,使原告的车辆能够进行年检。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湘E0B208小型轿车的车主,2014年5月30日原告将车交给一个有驾驶证的朋友驾驶,该朋友又将原告的车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交给一个叫刘某林的无证驾驶的人驾驶;当天下午6点22分被塘渡口高速公路交警中队的王某警官发现后把人和车予以扣留并进行问话等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完毕后放人放车,当时对无证驾驶人刘某林处以15拘留,对原告的车处以1000元罚款;但对原告的车辆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至今没有送达给原告,也从来没有书面通知过原告,是原告自己通过多方询问才知道的。 2015年12月原告去将湘E0B208小型轿车进行年检,年检工作人员称该车罚款缴不进,违法记录无法消除不给年检。原告于是到邵阳县塘渡口高速公路交警中队询问情况,交警的答复是要原告将无证驾驶人刘某林找来行政拘留,原告到刘某林家,他家全都外出打工,电话也无人接听,原告将情况向高速公路交警进行汇报,塘渡口高速公路交警答复刘某林不来拘留,原告的车辆缴不进罚款的事不给解决。 原告对此非常纳闷,当时刘某林在交警的控制之下,交警要拘留刘某林可以当场执行,交警为什么当初要把人放了,现在要原告找刘某林来拘留,原告是一普通公民,法律没有赋予原告此项权利,凭什么要原告来找人拘留?交警以刘某林不来拘留为由使原告的车辆罚款缴不进来要挟原告,使原告的车无法年检不能合法上路、不能购买车辆保险,导致原告的车辆无法使用只得停在家里,不能发挥车辆应有的功用,等着生锈腐烂报废,这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利益并造成损失,故此起诉。 由于塘渡口高速公路交警中队是由湖南省公安厅垂直管辖的,交警中队没有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资质,故此把湖南省公安厅列为被告。 此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6年3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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