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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维权律师函

发布日期:2016-05-23    作者:龚金丽律师
                                           知识产权维权律师函
一、 律师函基本分类及作用

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就有关法律事实或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法律文书。相对于其他行政或司法的法律行动,发送律师函经常能够以较少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获知法律事实、解决法律问题。律师函的内容框架主要包括:陈述事实、告知责任、提出主张


(一) 从发送目的而言,律师函可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 敦促函 – 即旨在要求、催告和敦促收函方就某事履行作为(如删除网上侵权内容及链接)或不作为(如停止使用侵权标识)的义务的律师函,适用于法律事实和责任比较明确、一旦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基本可达到所述要求的情况。敦促函的特点在于,会提示收函方相关法律责任,有收函方如不合作则将可能面临进一步法律行动的明确威慑语句。


2. 警告函 – 即旨在警告收函方注意相关法律风险、从而使其主动就某事履行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的律师函,适用于法律事实或责任有所争议、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的结果不太确定的情况。警告函的特点在于,仅以警告收函方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作为潜在威慑,但不明确提出发函方可能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的威慑语句。


3. 告知函 – 即旨在告知收函方相关法律事实和评价,引导收函方主动就某事进行作为或不作为的处理的律师函。如果发函方尚未掌握特别有利的证据或立场,可以考虑发出此类提示争议风险、争取协商解决的告知函。告知函中基本不出现威慑的语句,语气比较友好。


4. 征询函,及其他函件 – 包括旨在询问某些法律事实的征询函,对上述函件进行答复的答复函等特定函件。此类函件根据其特定功能与上述函件比较容易区分。


(二) 律师函的作用至少包括以下几点:
1. 以便捷的方式陈述法律事实、维护合法权益、制止侵权行为。
2. 澄清事实和震慑不法行为。
3. 以律师函履行告知义务并收集收函方的违法或侵权恶意的证据。
4. 尚未提起诉讼或仲裁之前,通过律师函起到顺延诉讼时效的效用。
5. 以律师函征询信息、产生其他法律告知和宣誓效果。


(三) 发送律师函后,可能达到以下效果:
1. 收函方完全配合律师函所述要求,积极履行所述义务并作出相应承诺。
2. 收函方部分配合律师函所述要求。
3. 收函方不愿配合律师函所述要求,但是作出了相应答复。
4. 收函方对律师函根本不予理会


在后三种情况下,发函方可以考虑是否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并且发送律师函并确认收函方已签收律师函的证据本身可用于证明收函方继续侵权的违法或侵权恶意。发函方只有在必要时积极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才能在以后发送律师函时保持威慑力。


二、 在中国发送律师函需要关注的事项


一般而言,律师函都是在采取其他法律维权行动之前发出,希望通过律师函的方式达到相应法律目的,以便节约维权的时间和经济成本。需要关注的是,中国司法实践中对于侵权证据的要求更为严格,通过普通程序取得的证据(如仅仅通过普通购买获得收据)很有可能在后期法庭审查时因对方的抗辩而面临不被采纳的法律风险。此外,鉴于互联网上的侵权证据很容易被侵权人删除,且在被删除后难以再次举证其侵权行为


因此,在中国向侵权人发送律师函之前,我们一般建议先行调查取证,最好公证固定相关证据、或者通过行政维权行动获取侵权物品的查扣文书等证据后,再发送律师函。具体而言,需要完成调查取证后再发送律师函,主要是以下几个原因:


1. 在律师函中陈述已完成的取证会增加其威慑力,营造一种收函方若不合作则后期维权行动迫在眉睫的氛围,从而增加收函方依照律师函的要求履行相应行为的几率。


2.若不完成取证即发送律师函,则会惊动收函方,从而导致其可能的隐匿或销毁显示违法或侵权行为与其直接关联的证据,使得后期的调查取证更加困难。


3. 在中国的司法维权程序中法院更加倾向于认可经公证证据的效力;因此,我们需要尽可能提供公证的证据,以便防止因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的质疑而导致证据不被法庭采纳。如果发送律师函后再取证,则很可能因为收函方的警惕而增加公证取证的难度或使得后期取证无法完成。


4. 一旦发函方在发送律师函后无法再获取相关证据,在侵权案件中收函方有可能在隐匿或删除侵权证据后对发函方提出侵犯其权利(如名誉权)的反请求或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从而导致发函方的法律风险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客户最开始未经取证即进行工商投诉并指示发送律师函,使得目标提高了警惕性但并未完全停止侵权;律师后期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才得以完成调查和公证取证。


基于以上考虑,我们建议客户先完成调查和公证取证工作,再发送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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