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成功代理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
发布日期:2016-05-23 作者:陈国平律师
委托律师: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陈国平律师
委托事项:向法院诉请判令郭某等对原告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受理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被告郭某、董某连带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杭州民鑫**有限公司对部分赔偿额的50%与郭某、董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8日9时00分,在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自头东口处,张某驾驶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时摔倒,适有郭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洒水车、车号无)由西向东驶过,洒水车右后轮从张某身上轧过,造成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郭某弃车逃逸,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12月18日死亡。经杭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湖交通支队确定,郭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二、代理意见
(一)该事故经杭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湖交通支队认定,郭某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故此认定郭某为此事故主要责任,张某为此事故次要责任;
(二)郭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被告董某作为雇主,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 因张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故此应当确定由被告董某和郭某按照事故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2015年 11月25日,市政建设公司与杭州民鑫**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书》,约定由民鑫**公司向市政建设公司出租水车一台,租金为每台班10000元,民鑫**公司负责配备按照建委相关规定要求持证上岗的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操作证件。合同签订后,民鑫**公司将该工作以700元每台班的价格转包给董某,董某以自有洒发水车一台,雇佣了郭某进行工作。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队查证,事故洒水车系董某购买的拼装车辆,没有进行车辆登记,亦未投保相关保险,该车辆套用的浙AG5352号牌,郭某持有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综上所述,郭某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此负有重大过错,应当与董某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民鑫**公司在将该工作转包给董某时,未尽到适当的审查义务,对发生交通事故亦有过错,故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代理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某、董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一万元、死亡赔偿金十一万元,以上共计十二万元;
(二)被告郭某、董某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六十三万三千二百四十二元二角七分;
(三)被告杭州民鑫**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50%即三十七万六干六百二十元一角四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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