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其它民商案例 >> 查看资料

赵某与赵某某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5-24    作者:李凯律师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某,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凯、张海伟,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某某,男,193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指定监护人管德文,女,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xx巷139号2幢203室,系赵某某儿媳妇。
案件描述
申请人赵某要求宣告赵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凯、被申请人赵某某的指定监护人管德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审理中经查明,申请人赵某系被申请人赵某某之子。2015年8月26日,赵某某于2009年突发脑溢血导致中风瘫痪,经医院治疗目前无意识,无法语言表达,生活不能自理,完全无法辨认自己行为,故申请人赵某诉至本院要求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赵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本院认为诉讼中,本院依法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赵某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被申请人赵某某目前系脑器质性痴呆(重度),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宣告被申请人赵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赵某赵某某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朱纪国
                                       日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见习书记员王昱瑾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南康黄律师
江西赣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