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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牙费用可视情况予以赔偿

发布日期:2016-05-25    作者:110网律师
种植牙费用可视情况予以赔偿
 
郑 治 黄银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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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23日,周健驾车将张梅撞伤,周健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梅无责任。张梅治疗用去医疗费5万余元(其中种植牙费用48580元)。张梅要求周健、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0150元。保险公司认为,张梅种植牙齿属过度医疗,该笔费用不应赔偿。
 
    交通事故致受害人牙齿损伤,受害人采取种植牙的方式修复,相关费用是否应予支持?笔者对此持肯定意见,理由如下: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张梅作为本起事故的无过错方及受害人,若无本起事故,其牙齿可能发挥功能直至生命终结。但因事故造成了牙齿缺失,在此情形下选择在正规的医疗机构进行牙齿种植以使缺失的牙齿尽可能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并不存在过度医疗的问题,由此支出的医疗费赔偿义务人应予赔偿。
 
    2.牙齿意外缺失的治疗方案一般包括活动义齿修复、固定义齿修复和种植牙
 
    种植牙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修复方式,它具有还原性高、使用寿命长的特点,但价格相对较高。司法实践中,受害人选择种植牙的,其费用是否支持,要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一是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对损伤的发生无过错或过错很小的,可考虑支持;受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的,再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高额的修复牙齿的费用明显不公,赔偿义务人仅应在安装义齿也即普适性牙齿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二是牙齿受损前的状态及受损程度,若受损前牙齿已然处于无法正常发挥功能的状态,因损害导致牙齿缺失的,或牙齿受损程度较轻的、稍作修补即可恢复正常功能的,不予支持种植牙的费用。
 
    3.应严格把握种植牙费用的认定标准
 
    因种植牙的费用相对较高,认定种植牙的费用时需注意:一是该费用必须是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支持,且受害人需提供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凭据证明该笔费用确实存在。二是因市面上种植牙费用悬殊,为防止受害人趁机虚开医疗凭据主张不合理的费用,各地区可根据本地种植牙的市场收费情况,综合确定种植牙费用的基准额,超出这一基准额20%的部分一律不予支持。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恢复原状应是最符合法律规定亦是对本案无责任受害人牙齿损伤最佳的救济方式,种植牙能使牙齿达到与受损前最为接近的状态,同时也未超出修复牙齿的根本需要。虽然种植牙费用高于安装义齿,但其使用寿命长、需更换次数少,综合考虑张梅安装义齿后定期更换所需花费的医疗费以及其他成本,种植牙的花费也并不明显巨大,故法院最终支持了张梅种植牙的费用。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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