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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户的车辆,出车险后能否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保单赔付?

发布日期:2016-05-29    作者:孙超律师
离婚过户的车辆,出车险后能否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保单赔付?
夫妻离婚时,如果一方愿意将自己名下的车辆过户给另一方,除了需要将车辆过户外,在汽车购买了保险以后,一方还需要配合另一方办理保险合同的变更手续。否则,在没有变更保险合同的前提下,新的所有权人,不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在出险情况下,其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无法得到保险保障。
在车辆转让的过程中,离婚的夫妻双方基本上不会忘记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常常被人们忽视的是,应当对所购车辆保险合同进行变更。
车辆转让即保险标的转让,意味着保险标的所有权的流转,如没有特殊情况则同时意味着保险利益的变更。转让人把汽车转让给他人以后,自己不再具有对汽车所有权的保险利益,因此原保险合同已经失效。所 以,在对车辆过户以后,一定要注意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
《保险法》中确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而汽车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受让人虽然取得了对汽车所有权的保险利益,但是如果没有及时变更保险合同主体,则受让人既不是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也不是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没有保险保障。有保险合同的人无保险利益、有保险利益的无保险合同,这样一旦出现保险事故,出让人和受让人都得不到保险赔偿金。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互相转让汽车,一般不会出现拒赔的情况。原因在于家庭财产通常系夫妻共有,无论该财产是以谁的名义购置,实际上都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当然都具有保险利益。将财产从一方过户到另一方,仅仅是形式上所有者的变更,实质上财产所有权没有变,还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但是,离婚后一方将汽车过户给另一方,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在没有办理必要的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夫妻离婚后,双方已经没有什么利益关系了。如果发生汽车过户情形,实际上完全由受让一方享有所有权,转让一方彻底失去对汽车的所有权。那么,被转让的一方将不能因为车辆出险获得车辆的保险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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