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什么时候递交?
发布日期:2016-05-30 作者:110网律师
那么,在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期间,辩护律师是否需要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呢?我认为,没有必要写,最好也不要写,写了就是画蛇添足,纯粹多此一举。
理由就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其主要的工作职责,就是全面把握逮捕条件,除刑诉法第七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情形外,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即使没有收到辩护律师的取保候审申请书,这也是法定的主要的工作职责,这也是律师们习惯于将承办审查逮捕案件的侦查监督科称作批捕科的原因。
那么,审查逮捕期间,律师有什么书面材料可写呢?如果辩护律师觉得没有逮捕的必要或者有取保候审的法定理由,可以写“关于某某某涉嫌某某一案依法不应予以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或“关于某某某涉嫌某某一案依法应予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法律依据是刑诉法第八十六条。
那么,在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情况下,关于强制措施的变更,律师还可以有何作为呢?依据刑诉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辩护律师既请求人民检察院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又可以向具体承办案件的相关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
当然,在侦查阶段,只要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刑事拘留,在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之前,辩护律师当然地可以向侦查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法律依据是刑诉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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