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取保候审申请书什么时候递交?

发布日期:2016-05-30    作者:110网律师
      二十几天前,因为一个刑事案件去公安机关交取保候审的申请,偶遇另外一位律师同仁,他为同案的另外一名犯罪嫌疑人辩护。为了及时沟通案件程序上的变动情况,相互留了联系方式。前几天这位同仁来电话,告诉我说,侦查机关已经报捕,跟我商量要不要再给检察院写个取保候审申请书,我说不需要。
那么,在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期间,辩护律师是否需要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呢?我认为,没有必要写,最好也不要写,写了就是画蛇添足,纯粹多此一举。
理由就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其主要的工作职责,就是全面把握逮捕条件,除刑诉法第七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情形外,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即使没有收到辩护律师的取保候审申请书,这也是法定的主要的工作职责,这也是律师们习惯于将承办审查逮捕案件的侦查监督科称作批捕科的原因。
那么,审查逮捕期间,律师有什么书面材料可写呢?如果辩护律师觉得没有逮捕的必要或者有取保候审的法定理由,可以写“关于某某某涉嫌某某一案依法不应予以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或“关于某某某涉嫌某某一案依法应予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法律依据是刑诉法第八十六条。
那么,在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情况下,关于强制措施的变更,律师还可以有何作为呢?依据刑诉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辩护律师既请求人民检察院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又可以向具体承办案件的相关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
当然,在侦查阶段,只要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刑事拘留,在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之前,辩护律师当然地可以向侦查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法律依据是刑诉法第三十六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