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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

发布日期:2016-05-31    作者:王前律师
2015年12月,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农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左转弯时,与沿路由西向东行驶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车辆,忽视行车安全,上道转弯为让直行车辆先行,是该起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过错;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摩托车,忽视行车安全,未戴安全头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是该起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的规定,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至庭审前王某给付李某家属2万元的丧葬费,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

李某家属庭审时索要267224元人民币,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尸体整容费、处理丧事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摩托车损失费等。法院查明的精神损失为人民币25037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23820元、丧葬费24555元、交通费酌定2000元。总损失(250375元-交强险110000元)×70%,合计:208262.5元,扣除已给付的2万元,应赔偿188262.5元。鉴于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以上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因民事部分赔偿谅解未达成,故对辩护人提出的缓刑建议未支持。依法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李某家属经济损失1882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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