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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离婚”限制了婚姻自由吗?

发布日期:2016-06-01    作者:沈辉律师
  导读:预约离婚,是指要离婚的夫妻,得先填一个预约表,到预约时间后再正式办理。先进行预约,让夫妻有一段时间冷静下来想一想,这婚是不是一定要离。制度实行以来,离婚率有所下降。自2012年4月实行预约离婚以来,浙江慈溪市四成预约夫妻放弃离婚,有人认为“预约离婚”干涉了婚姻自由。
  我国协议离婚实行双轨制
  目前,我国协议离婚制度是双轨制,即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后到婚姻登记机关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也可以诉至法院经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后解除婚姻关系。前者主要是指离婚登记制度,后者是指通过诉讼调解离婚,而“预约离婚”则是离婚登记制度的一种形式。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由此可见,我国登记离婚制度设计相对简单,在登记离婚中,法律既没有考虑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保护问题,也没有赋予婚姻登记人员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协议达成的合法性和实质性审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的协议等是否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也不做任何评估和监督。
  很多国家离婚必经诉讼程序
  离婚不仅仅是两个当事人的私事,其效力往往对子女、老人和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正因如此,欧美国家大多不承认登记离婚,离婚必须经过诉讼程序。承认登记离婚的国家,在登记离婚的条件及程序上也有必要的限制。例如《法国民法典》第231条规定,夫妻双方如坚持离婚的意愿,法官应向双方指出其申请应在3个月的考虑期以后重新提出;如在考虑期届满后6个月内未重新提出申请,该共同申请即失效。比利时、奥地利、瑞典规定的考虑期为6个月。俄罗斯规定从提交离婚申请之日起满一个月,户籍登记机关才办理离婚并发给离婚证明。
  “预约离婚”是我国在离婚登记制度框架范围内的一种有益探索和尝试,通过预约给冲动离婚的夫妻提供一个心理缓冲期,让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冷静、沟通、协商等方法理性处理婚姻关系。这样既能引导人们理性对待离婚,也能通过深思熟虑来确认自己的感情方向,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离婚中处于弱势者的合法权益。
  成都离婚律师在线:预约离婚有先例
  其实,预约离婚也并不是慈溪的首创。通过查询,记者发现,全国一些地方的婚姻登记部门,也已经推出了类似的举措。预约离婚在这些地区实施后,离婚登记率同比呈现明显下降趋势。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婚姻登记处,从今年元月起,就实施预约离婚登记制,让“预约离婚”成为一种具有积极意义的社会“干预”。
  而在国外,也有一些类似的举措。为防止冲动离婚,韩国从2008年起在全国54个协议离婚管辖法院中实施 《离婚熟虑制》,夫妻在提交离婚协议书之前,必须要经过“熟虑期间”,否则不可协议离婚。有子女的夫妻离婚,熟虑时间为3个月,无子女则为1个月。
  婚姻法禁止干涉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的条件与程序、离婚的条件与程序,这些规定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凡符合法律规定,即为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个大,即为违法行为,不受法理保护。因此,婚姻自由的权利,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许当事人滥用。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现行《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可见,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规定并受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权利。任何人,包括当事人父母,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使用暴力,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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