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2016年-2017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6-06-02 作者:110网律师
1、收入—2、支出
湖南省相关统计项目 |
2015年 |
2014年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8838元 |
26570元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10993元 |
10060元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
19501元 |
18335元 |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9691元 |
9025元 |
3、2015年湖南省社平工资
2015年湖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3889元;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91 元。2014年湖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8525元;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44 元。4、伙食补助费: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07]10号) 省内 30元/人、天 外省 50元/人、天 【注意】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4〕15号)规定,省内100元/天、省外西藏新疆120元/天。其他均为100元/天。湖南省部分法院已经适用该标准,长沙中院要求统一按照60元/天计算。说明:①、以上第1—2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统计数据,第4项按《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②、死亡赔偿金根据户籍(城镇、农村)性质参照第1项标准按20年计算;残疾赔偿金根据户籍性质参照第1项按20年计算乘以伤残等级系数;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小孩抚养费计算到18岁,不满60岁的计算20年,超过60岁的超过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③、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按第3项),计六个月,26945元。
④、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该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计算。(见后附表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⑤、人身损害纠纷可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医疗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鉴定费。造成死亡的另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行业 |
2015年 单位:元 |
总 计 |
53889 |
农、林、牧、渔业 |
31191 |
采矿业 |
43045 |
制造业 |
51639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61198 |
建筑业 |
44081 |
批发和零售业 |
46667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61377 |
住宿和餐饮业 |
34654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69075 |
金融业 |
110638 |
房地产业 |
49956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44755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57439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38235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42494 |
教育 |
54595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70720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64992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49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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