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出生后耳朵鼻子畸形是医疗事故吗医院该赔偿吗(泰安律师推荐)
发布日期:2016-06-06 作者:马家强律师
原标题:该案中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王阳 郭琦 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情】
小林(化名)在怀孕27周和34周到医院作B超常规检查,两次的检查结果均显示胎儿无异常。不久小林顺产分娩一男婴,却没有右耳外耳廓。经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诊断,孩子是右耳畸形并外耳道闭锁。小林和丈夫认为,负责产检的医院工作人员在产前检查中存在重大失误,未检查出该胎儿存在缺陷,致使孩子一出生就残疾,无法像正常孩子一样健康成长、工作和生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医院赔偿15万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负责产检的医院工作人员在产前检查中存在重大失误,未检查出该胎儿耳朵存在缺陷,致使孩子一出生就残疾,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胎儿耳朵畸形不属B超必检项目,医院工作人员也没有违反诊疗规范和有关规定,产前检查失误存在重大过错不成立,医院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是超声检查胎儿畸形概率客观存在。超声检查方法和技术虽在现代临床医院中得到广泛应用,但超声检查属于局部观察,其受到医疗技术水平本身的局限性和胎儿体位、胎儿活动及羊水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超声显像尚不能将胎儿的所有结构显示出来,胎儿畸形的概率客观存在。
二是该男婴“右耳畸形并外耳道闭锁”不在B超产前诊断应诊断出的严重畸形范围内。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超声产前技术规范”第三项列出了根据目前超声技术水平,超生产前诊断应诊断出的严重畸形,包括六种: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实践中,胎儿耳朵畸形包括鼻子畸形的检出率都极低,因此目前均不属B超必检项目。
三是原告小林未和医院就胎儿耳朵检查进行约定。在产前检查中,除孕妇有某种症状或不适要求特殊检查外,医疗机构只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进行常规检查。该案中,医院为小林进行了常规B超检查,按照医疗规范尽到了注意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因此其医疗行为不具有过错。
四是男婴“右耳畸形并外耳道闭锁”的后果和医院的产检没有因果关系。该损害系其在胎儿妊娠过程中形成的畸形,而非医院过失所致,因此医院不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该案中医院工作人员并没有违反诊疗规范和有关规定,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胎儿出生后耳朵鼻子畸形是医疗事故吗医院该赔偿吗(泰安律师推荐)原标题:该案中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王阳 郭琦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新生儿死亡患方“拒绝”尸检,起诉医院赔偿39万能否得到支持?
- 72岁患者术后放弃治疗死亡,家属起诉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本律师为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撰写的《患方陈述意见》,被鉴定机构采纳。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现将本案民事起诉状予以发布。
- 王某诉北京阜外医院(西城区)冠脉造影出现夹层并发症,术后并发心梗最终患者去世医疗
- 患者羊水栓塞7年后死亡,医院为何被判全责赔偿337万?丨医法汇
- 患者入院4天自缢身亡,家属起诉医院赔偿98万丨医法汇
- 患者烧伤入院,15天后吐血而亡,家属起诉医院索赔165万丨医法汇
- 输错液3天后患者死亡,家属调解后又起诉索赔115万
- 患者在医院摔伤,5天后死亡,家属起诉医院索赔67万丨医法汇
- 70岁患者被注射过期药品,两年后死亡,医院被索赔93万丨医法汇
- 36岁女士美容术后乳房结节、眼角疤痕,起诉医院索赔13万丨医法汇
- 患者3年内住院11次,造成7级伤残,3家医院谁担责丨医法汇
- 38岁患者手术麻醉后昏迷不醒,起诉医院索赔480万
- 产妇分娩时下蹲5分钟,医院赔偿10万元丨医法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