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6-06-07 作者:110网律师
一、案情 2013年9月13日,被告孙某与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建设施工设备安装大包合同》,因该工程急需资金周转,被告通过雷姓朋友介绍在原告陈某某处借款。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借给被告200000元,工程承包下来后将工程的水电部分交由原告施工。2013年9月16日,原告通过转账的方式将200000元借款转到被告建行账户。后该工程无疾而终,陈某某急需用钱,要求孙某还钱,被拒。
二、案件经过 因是为由书面借条的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律师接受原告的的委托后,积极调取了有关证据对借款事实的起因、经过、结果予以佐证,从证据的时间衔接上证实案件的真实性,尽量还原案件本事。
三、案件结果 高新区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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