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认定为借款案
发布日期:2016-06-07 作者:陈亚飞律师
办案小结
——(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590号
原告:张某
被告:萧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备注:陈亚飞律师代理被告萧某
一、纠纷源起
张某与萧某双方于2014年12月在深圳相识,后发展为情侣并同居,在此期间张某曾转账给萧某,也为萧某的汽车进行了装饰,分手后,张某提起诉讼,主张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其分次共向被告出借人民币91500元,要求被告偿还。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1500元人民币;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追索债权所必需的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费用3000元,律师代理费1万元人民币;
3、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答辩
1、原被告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2、原、被告曾经是情侣且同居,基于原告主张的其分次转账给被告的账户,都是原告认识被告之后,对被告展开追求和双方同居期间的开支,可以认为是原告对被告的赠与。故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五、判决依据及结果
原被告双方系情侣关系,原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汇款82000元的事实。原告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签订借贷合同,也没有证据表明双方之间存在关于借款的约定,原告仅凭转账凭证主张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并要求被告返还,显然证据不足。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办案心得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提起诉讼,应当首先举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这是由“谁主张,谁举证”最基本的证据分配规则决定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形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借贷合同成立或者借贷合意的达成;二是借款事实的发生。当原告以借贷关系为由主张被告还款,但仅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不能提供双方借贷合意的证据,被告抗辩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且对于原告的给付行为也作出合理解释的,则原告的举证并未完成,根据《证据规定》第2条,原告应当对口头方式约定借款的事实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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