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人身损害案例 >> 查看资料

雇员在施工过程中受伤,雇主和发包方需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16-06-10    作者:柴海艳律师
雇员周某在施工中发现搅拌机装料桶不能正常放下时,未切断电源即用右手去抓钢丝绳,结果右手被搅拌机的钢丝绳绞伤,于是将雇主、发包方告上了法庭。近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雇佣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文某(雇主)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误工费为、伤残赔偿金各种损失共计130976.44元;被告常德市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包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4,被告文某雇请原告周某等农民工到其承包的某工地做事,并每月支付原告工资2430元。2015127日,原告在施工中发现搅拌机装料桶不能正常放下时,未切断电源即用右手去抓钢丝绳,结果右手被搅拌机的钢丝绳绞伤,当即被在场人员送往兴安县某医院院抢救,当天转中国人民解放军一八一医院,共住院治疗13天,住院期间需一人陪护,共花医疗费9055.55元。出院诊断为:1、右手环小指远节开放性骨折;2、右手中指远节软组织挫裂伤。201555日,经桂林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后出具了鉴定意见书:右手损伤构成八级伤残。网上查询得知,常德市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是20131月在常德市工商局登记成立的法人企业,经营范围为承接各类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被告文某不具备建筑承包资格,原告周某无特殊工种操作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系被告文某雇请的农民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文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该工程系被告常德市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后,将部分工程再分包给了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文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常德市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对原告周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在施工中,违反操作规程,在未切断电源即用右手去抓钢丝绳,导致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也应分担20%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