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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解析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劳动者一方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6-06-13    作者:赵尚晓律师

案例一: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劳动者一方,是否应付二倍工资?

【赵尚晓律师评析】

即便存在劳动者已收到空白劳动合同,但未签或签订后未将合同交还某某果公司的情况,某某果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有过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因此,某某果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免责,与上述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深圳市某某果商贸有限公司与刘某劳动争议案,深圳市中级人民院判决公司方支付刘某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公司方不服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在《民事再审申请书》中诉称:根据《某某果物品交接表》,刘某已收到劳动合同,但未签或签订后未将合同交还某某果公司,责任在他。某某果公司无需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

【法院观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焦点为二审判决支持刘某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否不当。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和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即便存在刘某已收到空白劳动合同,但未签或签订后未将合同交还某某果公司的情况,某某果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有过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因此,某某果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免责,与上述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2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深圳市某某果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律师点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以上规定,只要用人单位有证据能证明用人单位提出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因劳动者的原因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免除其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称劳动者刘某已收到劳动合同,但未签或签订后未将合同交还某某果公司,实际上用人单位要就此主张进行举证,但因其未提出有力证据,故广东省高院对其免责主张未予采信。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发放劳动合同后,应当要求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在合同上注明不签署的原因并收回存档。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实际上双方并没有在建立劳动合同方面形成一致意思表示,建议予以终止劳动关系。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都没有谈妥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使用劳动者存在风险。



赵尚晓律师,上海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410214010,现就职于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本科毕业于河北大学,获学士学位,并获2006年“河北省优秀毕业生”称号。曾工作或实习于上海某司法机关、某大型国有企业以及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多家单位,赵律师自2011年加盟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以来,致力于民商事诉讼纠纷解决,积累了丰富的出庭诉讼经验,其业务主要有合同、房产、侵权、动拆迁等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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