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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过错与过失相抵规则

发布日期:2016-06-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过失相抵原则是侵权行为法中的重要制度,不仅适用于过错责任,而且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它的适用,反映着法律的衡平观念,体现着一种制度性的公平。它既作为一种裁判规范,确保合理地分配民事责任,又作为一种调控手段,对人们的不当民事行为起着一种预防性的约束作用。

    虽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根据被害人的过错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不仅有利于衡平责任,更有利于提高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从而减少损害。研究过失相抵原则在不同情况下适用规则,对我国民法的理论与实践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当前,虽然我国不可能像日本那样对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规定的至细致微,但将减轻的幅度确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还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从消化和救济交通事故损害的法律价值取向出发,过失相抵的比率不能超过50%这一界限,否则就丧失了过失相抵规则的法律效能,构成过失相抵规则的滥用。

    在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时,应注意区分违章与过错的关系,二者尽管关系上有关联,但又各自有不同的含义,分属不同部门法。违章是行政法上的概念,过错是民法上的概念。在处理具体问题上,不可混用。违章是行政责任的要件而非民事责任的要件,过错是承担某些民事责任的要件。

    相对于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违章是对交通规则的违反,并不必然而是有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而过错是对事故发生后对责任人主观心态的一种评价。汽车驾驶人闯红灯、醉酒驾驶、超速行驶等属于违章,这种情形的违章可以用来作为认定驾驶人具有过失的根据。但是,根据违章来认定过错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否则,违章只是一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而不应作为构成民事责任的过错,不能起到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法律效果。

    例如,某人在右侧机动车道上行走,同向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因张望他处、注意力分散而未及时采取减速、紧急刹车或转向等措施,以致事故发生。

    事故完全因驾驶人违反高度注意义务有重大过失而发生,只要驾驶人采取合理措施,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而该行人虽然违章,但其违章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行人的违章行为,并不能构成民事责任的过错,从而就不能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该条规定实际就体现出上述过失相抵原则适用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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