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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相抵规则适用方法

发布日期:2016-06-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种方法,在与有过失中,通过确定并比较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决定责任的承担和责任的范围。具体方法是,将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具体确定为一定的百分比,从而确定出责任范围。对损害后果应负主要责任者,其过错比例为51%-95%;对损害后果应负同等责任者,其过错比例为50%;对损害后果应负次要责任者,其过错比例为5%-49%;过错比例不足5%的,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不认其为与有过失。

第二种方法,是比较原因力。比较原因力也是确定过失相抵责任范围的重要一环。原因力是指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与有过失中的损害结果,是由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行为造成的,这两种行为对于同一个损害结果来说,是共同原因,每一个作为共同原因的行为都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具有原因力。原因力对于与有过失责任范围的影响具有相对性,这是因为,虽然因果关系在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中是必要要件,具有绝对的意义,不具备则不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与有过失责任分担的主要标准是双方过错程度的轻重,因而,双方当事人行为的原因力大小,尽管也影响与有过失责任范围的大小,但其受双方过错程度的约束或制约。

第三种方法,就是对过错的程度进行等级区分,根据不同的过错程度来决定责任范围,我们下列分析采用此种方式。简而言之,就是采用过错程度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在双方当事人中,若加害人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应负完全的赔偿责任,若受害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可使加害人被免除或减轻责任。这一规则并不是将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具体以百分比来确定,并在受害人的过错大于或等同于加害人的过错时,使加害人免除责任,而是将双方的过错具体确定为不同的过错等级,若一方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将导致另一方责任的免除或减轻。此种做法可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公平合理地确定责任范围。该种方式既可行又合理。

最早提出区分过错程度思想的是罗马法,罗马法曾将过错区分为故意(dolus)重大过失 (culpa lata)和轻过失(culpa levls),但罗马法区分过错程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定加害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并没有关于过错程度与责任相一致的思想。 过错程度与责任相一致的思想,起源于16至17世纪的古典的自然法思想。古典自然法的代表人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必要的行为;反之,就是 道义上罪恶的行为。” 从自然法的公平正义的观点出发,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过失应与赔偿成比例,这种思想对现代侵权法也产生了一定影响。1794年《普鲁士民法典》最早确认了此种思想,普鲁士民法把各种可能出现的过错区分为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和轻过失,并适用于不同的责任。如为轻过失,责任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如为普通过失,则可以赔偿间接损失;如为故意,则应负最重的责任。

在现代侵权行为法中,故意依其程度,可以分为一般故意和恶意。一般故意是指行为人追求或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不良心理状况;恶意是指行为人追求或放任损害结果发生时,明知其行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严重违反禁止性法律的心理状态。过失依其程度,可以分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重大过失表现为行为人的极端疏忽或极端轻信的心理状况,疏于特别注意义务或违反法定注意义务往往属于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是指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的过失,没有达到一般诚实善意之人或理性人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轻微过失是指较小的过失,对于责任的承担一般不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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