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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相抵在一般侵权案件适用中的例外

发布日期:2016-06-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加害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情形,不适用过失相抵。《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对照过失相抵的主客观要件,受害人即使存在一般过失的情况下,也应属于过失相抵适用的范畴。然而,在加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权时,其义务的违反,系法定义务之违反,与受害人疏于注意自身安全的行为,非属同质可以比较的过失。在加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权情形下,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往往是加害人追求或放任的目的,甚而至于加害人会利用人受害人的过失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虽然客观上不能否定受害人过失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但应考虑此种因果关系已纳入侵权人的计划或预期,因此,可以认为这是一种观念上的因果关系的中断,从而排除过失相抵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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