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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一起农村房屋继承案件

发布日期:2016-06-22    作者:靳双权律师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总结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并将相关的房地产纠纷案例制作成相关的房产纠纷案例,以此希望能够帮助到正在经历房产纠纷的当事人,这是一个农村房产继承案件,我把这个案件改编成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可能需要帮助的你。
 
案件介绍:
张三和张思系兄弟关系,两人之父亲张二嘎在2002314日去世之后,其母亲找到张申和张辰及两个儿子商量分家的事情,并在同年1124日订立了分家单一份,内容为:1401号房屋归张三所有,201号房屋归张思所有;2、某村的宅院归其母所有。南院由其母处理后款自行安排,现住的宅院待其过世之后,根据双方生前赡养状况,谁赡养便由谁继承。张三、张思共同赡养,其房产各继承一半;3、张三、张思每人每月给其母赡养费240元;4、其母因病发生的治疗费用,张三、张思各负担50%5、其母在哥俩的任何房屋均有居住权,两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居住,201号房屋中有其母的长期居住权,直至行动不便。后其母将分得的南院出售,并居住在分给张思的楼房内,张思一家居住在某村258号院内。
2014611日,其母被查出患有肺癌,此时张思已经入狱,由张思的妻子周某照看其母。201412月初,因其母的赡养问题协商不成,张三将其母接走。
2015517日,其母去世。
2015529日,张三将张思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20141227日其母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并确认258号宅院内的房屋归其所有。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二审法院判决:
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258号院内的房屋归张三所有。
 
房地产律师双权案件点评:
在本案件一审审理时,张三为证明其主张,找到了其母20141227日《遗嘱》的证明人张6、陈1、刘1调查,三人表示没有见到其母亲笔书写该遗嘱。因此一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张三主张的事实所涉及的关键证据,即其母20141227日的《遗嘱》,因张思否认该遗嘱,并且通过调查得知遗嘱上的证明人没有见过其母书写该遗嘱,依照三人的陈述,法院无法认定《遗嘱》系其母亲笔书写并且是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在一审判决时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在一审判决以后,张三上诉至二审法院时提交了另一份关键证据,该证据系一份录像资料,在该录像资料中其母明确表示将诉争房屋归张三所有,张思则表示认可录像中的人是其母,但其不认可录像的真实性,其母当时已经没有行为能力并且收到他人的胁迫做出了上述的意思表示,因此希望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该录像资料提交后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其母头脑清晰,语言表达清楚,并且明确将诉争房屋归张三所有,其明确表示涉案的自书遗嘱系其本人书写,表达了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在录像中,其母陈述以上意见时,三名证人均在场。
通过这份录像证据,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已经可以认定自书遗嘱系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因此应当依照其母的自书遗嘱进行继承。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是正确的。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创办,由靳双权部长领导数十名房地产律师组成安居房地产律师团队,具有成功办理各类房地产案件经验。安居房地产律师团队,多年以来,潜心研究了房地产法律及房地产案件,对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商品房、存量房、经适房、房改房、央产房、回迁房、限价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对国内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及中介公司的操作模式有深刻解读。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资质、权属、解押、网签、面签、监管、过户、交房等环节的法律问题。安居房地产律师办理案件主要涉及房地产买卖、继承、腾房、分家析产、居住权、共有、确权、借名买房等相关案件,在房地产专业领域享有很高的声誉。有能力办好各类房地产案件,如果您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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