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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强奸犯要求赡养案的思考

发布日期:2008-08-02    作者:110网律师
自作孽,不可活
          -----------对一起强奸犯要求赡养案的思考
              最近网上一件求助信引发了许多人的关注,众多的正义之士在深刻谴责那“禽兽不如”的所谓父亲的同时,都试图能给予那可怜的母女以切实的帮助,究竟是什么样的事情能引起如此众多关注的目光呢?下面简略叙述一下事情经过。

       5年前一名女23岁的女子甲被邻居一40岁的男子乙强奸后怀孕,乙因还犯有其他罪行被法院判了无期徒刑,甲的父母在得知女儿强奸并怀孕后,将她嫁给了一名没有生育能力的残疾人,后生下一女孩丙,现在丙已经长大,正在与男朋友谈论婚嫁之事。乙被释放出狱(他现在已经老年,并患有了疾病)后,听说他强奸甲后甲怀孕生下的丙,于是他找到了她们母女俩,提出了父女相认并赡养他的要求,而且还威胁她的丙,如果她不赡养他,他会找她的男朋友讲她的身世,还会到法院去告她不赡养父亲。


        现在女孩已经痛苦到了极点,她的母亲也很愤怒,觉得女儿没有赡养这个禽兽不如的父亲的义务。她们希望寻求帮助,希望找到可以不赡养该乙的法律依据。

        此信一经公开,大家共同的声音就是谴责乙,但在丙是否需要对于乙负赡养义务的问题上有两种声音,有的认为,尽管乙没有尽到对丙的抚养义务,但其与丙之间毕竟存在血缘关系,丙作为非婚生子女,没有理由拒绝赡养乙;有的认为,乙系强奸犯,且未对丙尽抚养义务,所以可以拒绝赡养乙。
作为一名旁观者,我从感情上自然不希望看见丙对其所谓的父亲负担什么赡养义务,但,作为一名法律学人,我觉得有责任帮助丙找到可以拒绝尽赡养义务的法律依据。下面,我试图从技术和法律两个层面为丙寻求拒绝赡养乙的途径,以此就教于各位同仁。

       首先,从技术层面上讲,乙如果想达到要求丙对其尽赡养义务的目的,首当其冲的就是必须证明其与丙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如果甲与丙否认这种关系的存在,认定他们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唯一途径就是做亲子鉴定。而丙是在甲与那“残疾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因此,丙作为甲与“残疾人”的“婚生”女儿,完全可以拒绝乙做亲子鉴定的要求。依据中国目前关于亲子鉴定的相关政策,做亲子鉴定原则上要求相关当事人自愿,在甲、丙拒绝乙做亲子鉴定的要求的情况下,乙很难证明其与丙之间存在血缘关系。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乙不能证明其与丙之间存在血缘关系,他就没有权利要求丙负担赡养义务。

       其次,即使乙侥幸取得其与丙之间存在血缘关系的证据,从法律的层面上丙也完全可以拒绝其无理要求。《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认真研读该条规定,不难发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着眼点在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但该条规定没有对非婚生子女施加义务,整部婚姻法也没有对非婚生子女规定什么义务。整部婚姻法只是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角度出发,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做了规定,并没有规定非婚生子女需要对其生身父母负担什么义务。

    也许有人会反驳说,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不可能只享有权利不尽义务,也不可能只尽义务不享有权利,这也不成问题。这种说法经不住推敲,试举一例,赠与合同中,除非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基本上只负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不享有什么权利,而接受赠与的一方基本上只享有权利,不负担什么义务,这就是民法学上的单务合同。尽管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完全等同于合同关系,但至少说明有时候权利义务不一定是对等的。享有权利也好,负担义务也好,要么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要么基于合同的约定。乙找不出丙必须对其负担赡养义务的法律依据,丙也不曾承诺对其尽什么赡养义务,所以,丙完全不需要赡养乙。

        而且,强行要求丙对乙尽赡养义务,也有悖公序良俗,此不赘述。
退一步讲,即使丙是乙的婚生女儿,在乙没有对丙尽到抚养义务的前提下,我们也不该要求丙对乙尽赡养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另外,有热心朋友支招,主张以乙已经与“残疾人”之间形成收养关系为由,利用收养法“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的规定来免除乙的赡养义务,本人认为,这存在法律障碍,因为无论修改前后的《收养法》,还是收养法制定前的民事政策,都要求成立收养必须有其生身父母的同意,否则无效。

        至于乙的生活来源问题,那是社会保障的问题,不在本案的讨论范围之内,条件允许的话可以给予其“五保”待遇,不允许的话,也只能认其自生自灭了。我们无法将国家对公民的社会保障责任转嫁给一个饱含屈辱的无助的弱女子。再者,现实生活中有无数一生遵纪守法老来无依的老人需要扶助,乙不在其列。
     

                           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 刘传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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