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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清洗机器时因违规操作,导致两根手指受损,请问如何定伤残等级,以及赔付?

发布日期:2016-07-04    作者:110网律师
问:我厂一员工在工后清洗机器时,违规爬到机器上方,将手伸入机器口进行清洗,导致两根手指受损,一根术后恢复良好,无影响,另一根伤到筋肉,使用不灵敏,我厂未追究员工责任,全额支付医疗费用近三万元。现在员工要求进行伤残定级并赔偿,请问这达到几级伤残,我厂是否需要另外赔偿,如果需要,要赔偿多少?
员工手指骨均完好无损,且未与我厂签订劳动合同。
补充,员工新来的,出事时未满一个月,无论如何都不可能签订合同。。
答:一、关于工伤认定。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1个月内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不提出的,劳动者可以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所以不管用人单位你这边提出还是不提出,劳动者都可以向人社局提出申请认定工伤。所以作为用人单位有两个选择,一是主动去帮劳动者申请认定工伤,二是等劳动者自己去申请认定工伤(当然你也可以拼一下人品万一劳动者不想那么麻烦或者根本不懂,但是用人单位的不主动作为是我们律师做工伤案件最主要的业务来源原因在此就谢谢你们这些这么配合(我们律师)的用人单位了哦=w=。
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主要分两块:一个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一个劳动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伤的证明。
至于要什么材料那就千奇百怪了,只要能证明以上两个事实就可以了。
黑字提醒一下用人单位,不要以为不跟劳动者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就无法证明跟你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了,我们这里是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人领导的工农联盟的社会主义制度,工人(认为是相对弱势一方)都能在人社局这边得到保护的,再怎么不济,材料怎么不全,撑死也可以做个劳动关系仲裁,只要是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基本是逃不掉的。

二、劳动能力鉴定。
题中所讲的“伤残定级”“几级伤残”这个表述并不准确,工伤案件中应当叫做“劳动能力等级”,区分与一般的人身侵权的“伤残等级”是不同的,不仅赔偿的计算方式不同,定级的依据也不同,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对的,做法律的就是这么死磕字眼和概念)。
根据题主的描述不好确定劳动能力等级是多少,要看这个伤情对以后劳动能力的影响,像题主描述的情况,如果没有骨折,撑死也就十级吧。
十级的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个月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个月工资,以上工资都是按月平均工资,题主不要以为伤者才工作不到1个月这样就可以呵呵了,工伤条款里面还有一条,但是发放的这些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国有同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的60%,在广州,这个60%是3200多!你以为啊!

三、其他赔偿。
做劳动能力鉴定的时候,人社局会一并做个医疗期的鉴定,这个医疗期也叫做“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福利待遇是不能变的,以前怎么发工资怎么发福利,也要照发。
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按当地的公务员因公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天x住院天数。
其他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康复费什么的,就参考字面意思吧,都是要全额报销的。

四、关于工伤保险及社保。
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及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及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及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社保和工伤保险其实是帮用人单位分担风险的,政府在亏本做的啊!想省这部分钱结果只会赔更多的钱。如果购买了工伤保险,那这些赔偿都是由社保基金来支付了,多好啊!(停工留薪期的福利待遇和治疗期间护理费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还是由用人单位支付)
医保也要购买啊,劳动者非因公受伤(也就是说不是因为工作原因而受伤),单位如果依法帮劳动者买医保的,劳动者就医看病所花费的医疗费,应该由医保报销的比例,是需要用人单位承担的!
也就是说,举个栗子,劳动者感冒发烧去看个病,花了400块,本来用医保是可以报销80%的,劳动者是可以向你要回那320元的!(虽然现实中劳动者也不一定知道,但是万一遇到劳动者受伤很重的情况下说不定会去咨询律师啦,然后我们又有饭开了=w=)

五、劳动合同和厂家损失。
劳动合同必须签订!
劳动合同必须签订!
劳动合同必须签订!
这个前面有答案说了我也不多说了,超过1个月没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要支付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一年,而且超过一年不签订劳动合同还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呵呵。
厂家损失这块,确实如前面答案提到,员工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下,导致厂家损失,可以要求员工赔偿,但是!所谓违规,你也一定要有"规"啊!规章制度是否制定的完善,是能否要求员工赔偿之关键中的关键。所以,厂方啊,第一规章制度一定要制定的完善,第二,管理也要到位,什么上产科科长部长之类的一定要管理到实处,不要让员工出问题,第三就是一定要给员工做好培训,强调不要违规操作。(就算是违规操作也算是工伤,所以还是得用人单位管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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