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支付中介费
发布日期:2016-07-07 作者:110网律师
经中介公司介绍,张某和王某协商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王某将其房屋以50万元卖给张某,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
后来,张某因为不能筹集购房首付款,与王某协商解除了房屋买卖协议。中介公司认为,张某和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自己的居间行为已经达成,应当按照约定,向张某和王某各收取中介费5000元,共1万元。但张某和王某均认为,双方并没有实现房屋买卖的目的,拒绝支付中介费。中介公司遂将张某和王某诉至法院。
[法律解读]
法院认为,居间报酬的支付是以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条件,合同是否履行不影响居间报酬的支付。合同成立后又解除时居间行为已经完成,因此居间人可以取得报酬。
首先,合同成立是居间报酬支付的法定条件。合同法第 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由上述规定可知,居间人的义务仅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即视为已完成居间义务,可收取居间报酬。
其次,三方签订书面协议时合同已依法成立。该案三方签订的居间合同对交易的当事人、标的及价款均作了约定,合同已经依法成立。
最后,合同解除不影响居间报酬的取得。依据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人的义务仅限于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即视为其已完成居间义务,不必负责合同是否完全实际履行,即可收取居间报酬。如果该合同解除是居间方原因造成的,则居间人无权收取居间报酬;如果该合同解除是由交易方的原因造成的,交易方仍应按约定支付居间报酬。
综上,合同提前解除,是合同当事人决定的,中介公司并无过错,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居间报酬。
摘自华律网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收购公司债权债务处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最新离婚办理流程及证件材料介绍
- 被人踢出群聊,可以告他吗?
- 【专委会动态】第九届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日前召开
- 在共享单车上张贴淫秽、低俗广告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 遗嘱见证要符合时空一致性要求
- 拖欠工资可以扣车吗
- 发生交通事故,这些要知道
- 两个供货主体向同一项目供货,一个经办人,其中一个供货主体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适用于
- 离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正在等待排开庭的仲裁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未经工伤认定的用工主体责任不属于法
- 离婚协议未约定抚养费一案的答辩状
- 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常见问题归纳
- 如何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 年休假如何享受?哪些情况不享受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