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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厦门市十大消费侵权案

发布日期:2008-09-01    作者:110网律师
1、少女诊所点滴暴毙     2007年6月4,17岁的少女文某因腹痛多日,到殿前从衡诊所就诊。医师朱守珍简单按腹查看后,诊断文某为慢性阑尾炎,并开了两天的消炎针。而后,护士在事先没有任何皮试的情况下给文某输液,文某陆续出现胸闷、血回流、脸色发青、双腿抽筋等症状,直至昏迷。期间,她本人和家人多次要求医生拔针,但医师判断是晕针,没有停止输液。最后,文某被送到中山医院,却被告知送达时已停止呼吸。事后经双方协商,文某家人获得12万元的赔偿。
    厦门律师点评:诊所发生上述事故,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整容失败半身瘫痪
    王某于2006619日到一家整形美容中心做抽脂填充太阳穴手术,手术后昏迷不醒。两天后,医院又给王某做了开脑手术,取下她的左边脑袋壳。手术后,王某的右手右脚不能动,记忆力和语言能力都出现障碍,后来还得了癫痫。
    2007年5月10,王某将美容中心所属的医院告到了思明区法院。在思明区法院的积极调解下,医院方面自愿补偿给王某75万元,并免除了她的医疗费用(约15万元)。
    厦门律师点评:按照规定,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
    3、吃脑白金全身红肿
    60岁的孙女士是个糖尿病患者。她服用四次脑白金后出现全身发痒、红肿症状,吃了抗过敏药仍不见效果。孙女士到中山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因服用脑白金而导致皮肤发痒,连续半个月到医院打点滴、抹药才得以痊愈。思明区工商局12315经调查后认为:脑白金在外包装和说明书上没有标明适用人群和可能产生的副作用。
    厦门律师点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等内容。案例中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缺失适宜人群等内容,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4、婚庆公司销售假酒
    2006年12月31,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厦门市兆福婚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正在销售涉嫌侵犯“华夏酒庄系列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25478瓶葡萄酒。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葡萄酒25478瓶、罚款人民币179438元。
    厦门律师点评: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外地游客食物中毒
    2007年8月15晚,在厦开会的外地一公司部分人员在南海渔村餐饮有限公司会展分店就餐,第二日中午开始,就餐员工中陆续有人因腹痛、腹泻等症状到医院就诊。经我市卫生部门全力组织救治,两日后这些患者全部治愈出院。市卫生检测检验中心在三份留样食品标本中检出“致泻性大肠埃希氏菌827日,厦门市卫生局依照有关规定,对厦门南海渔村餐饮有限公司,处以罚款。
    厦门律师点评:法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餐饮公司显然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权。
    6、煤气灶爆炸烧伤人
    杜女士于200632日在同安某大型家电商场购买一台哆咧咪”123AH1F燃气灶。2007917日,杜女士向同安液化气阳翟供应站购买了一瓶液化气。19日中午,杜女士发现有漏气现象,液化气站的工作人员检查后告知杜女士可以放心使用。当天晚上,杜女士的母亲在煮饭时燃气灶突然爆炸,致使其母亲被严重烧伤,治疗费用共5645元。
    厦门律师点评:本案灶具与输气管道接口处的螺丝出现松动一经认定为产品质量问题,则受害人依法既可向灶具的生产者,亦可向其销售者要求赔偿。液化气供应站工作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未能发现、消除隐患,具有相当过错,其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法律责任。
    770岁老人攀岩摔伤
    同安区某公司20多位退休老员工自行组团到野山谷旅游景点游玩。野山谷生态乐园有限公司没有考虑到旅游者年龄较大、身体承受能力等因素,安排了较难行、危险的线路。在攀爬金溪峡谷的过程中,一位70岁左右的旅游者从2米多高的岩壁上摔下。经检查,该位旅游者肋骨8处骨折,肩胛骨骨折,肺部出现气泡及积血现象,伤情较为严重,在医院重病房昏迷了两天,住院70多天。最终,野山谷生态乐园有限公司支付了医药费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共计38464.28元。
    厦门律师点评:在本案中,野山谷生态乐园有限公司对于具有危险性的旅游景点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致使游客在旅游过程中遭遇人身伤害,野山谷生态乐园有限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8、番茄种苗感染病毒
    翔安区洪塘镇郭山村郭某等9位菜农于20061115日前后向翔安区马巷镇某种苗公司购买了番茄种苗2.3万株,种苗款合计9200元。种植40多天后,发现种苗长得非常不好,85%以上出现萎苗,在向被诉方反映无果后,即向翔安工商局12315申诉,要求被诉方20万元。根据农业部门提供的书面鉴定参考意见认为被诉方在种苗销售之前已经感染了病毒,导致交叉感染。
    厦门律师点评:在本案中,种苗公司销售的番茄种苗在销售前已经感染病毒,不符合相关质量要求,因此,对于种苗质量不合格给菜农造成的损害,种苗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销售假冒电线电缆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举报,于2007817日对位于湖里区乌石浦的个体工商户陈雄芝经营地址和储藏间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涉嫌销售假冒“AMP”商标等电脑缆线174箱及涉嫌不合格电线、电缆5774捆,电话线400袋,案值150多万元。经检测,这些全是不合格产品。
    厦门律师点评:经营者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经营者销售不合格的产品,不仅会影响消费者的正常使用,还可能威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10、车行员工驾车违章
    20075月,张先生新买不久的新款轿车,因驾驶过程中与其他车辆发生了刮擦(张先生不是责任方),委托车行协助进行车辆的定损和维修。而后张先生上网查询车辆情况时,发现自己在车祸当天还有另一条违章记录。在张先生的一再追问之下,车行承认是其工作人员驾车违章,但是没有赔偿。在工商人员的多次调解下,车行最终提供事故真相,并出示相应检测报告以供保险公司定损理赔,另外额外提供两次免费保养,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厦门律师点评:在本案中,汽车专卖店对于办理定损、理赔过程中所发生的违章驾驶事宜,除了应当依法承担违章责任外,还应当及时通知张先生并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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