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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且超过一年,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6-07-08    作者:110网律师
刘某某公司职工,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期限自2011年5月至2014年5月。2014年5月劳动合同期满后刘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而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也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157刘某因与主管发生矛盾提出辞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公司认为,合同到期后,公司工作人员曾找到刘某要求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之续签劳动合同,刘某以要回老家发展为由未续签(刘某公司工作人员在其提交辞职申请后才提出的续签劳动合同)。此外,在公司工作期间刘某的工资照常发放,照常享受公司的保险以及福利待遇,其合法权益未受损害。还有刘某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后已经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其主张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
最终刘某的主张得到了支持。
  [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
一是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也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二是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
关于争议焦点一,有两个关键点。
(一)、关于劳动关系存续以及原劳动合同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案中,刘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及时给刘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刘某仍在该公司的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原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这意味着该份劳动合同终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原有的劳动关系已经随着劳动合同的终止而被消灭。用人单位的默认行为使双方开始了新的劳动关系,但双方并未就新劳动关系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只能视为刘某与该公司劳动关系的延续,不能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刘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二倍工资的立法本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是基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用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的惩罚性赔偿金,立法的本意即是督促用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无论合同到期公司是否有意向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论对刘某的权益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只要双方未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顺应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发布苏高法审委【2011】14号文件,其中第三条明确:“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苏高法审委【2011】14号文件第一条也有明确即:“对于两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刘某虽然在合同期满后又继续工作满一年,但根据上面的规定,刘某并没有超过仲裁的时效。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就应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就要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而且时效的计算是从违法行为结束的次日开始,工作满一年的,时效从一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在此律师特别提醒用人单位一定要注意学习劳动方面的各项规定完善公司劳动合同的签订管理制度,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贵所可向贵司提供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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