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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质押算不算数?

发布日期:2016-07-08    作者:胡永红律师

[导语]:2016年6月12日,端午节后第一天上班,天气异常闷热。武汉汉正街的王老板拿着一大把发货的明细帐和往来结算单据,来到我的办公室,咨询恩施的购货商贺峰将其货物销售,但货款却无法到位,法院执行局目前也怠于执行此案,有什么好的招数?胡永红律师听完诉述后,认真负责的对其从法律层面作了深入的剖析……
[案情简介]:农民贺峰以三万元取得了某服装城一个摊位的长期租用权,但是没钱进货,就给一些厂主代销。二月又向叔叔贺子山借了五万元做周转资金,并在取得长期租用权的3万元交款“收据”上书写:“到年底还不了钱,摊位归贺子山”一句话交给了叔叔贺子山。
后来,因代销生意的买卖不顺,把一个厂主王老板的货卖完了,可交不上代收款。五月,经法院调解,贺峰承诺年底一定还钱。接着,法院给服装城管理公司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摊位,不准其长期租用权转让。
谁知十一月底贺峰竟突然失踪。贺子山闻讯就请求服装城管理公司把贺峰摊位的长期租用权过户到自己名下,而王老板却请求法院拍卖贺峰摊位的长期租用权来偿还自己的销售款债务。
贺子山说:“二月份贺峰就把摊位质押给我了,你的法院冻结要晚了3个月。冻结到我案外人的头上了,无效。”
王老板说:“二月份你们向管理公司讲过没有?叔侄俩个,摊位押给你,是真是假?谁能证明?
这个案子,请胡永红律师给咱说说该怎么处理?
[法律依据]:
摊位的长期租用权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该权利并不在《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列举的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之内,但民法允许“类推适用”。“类推适用”就是在适用法律时,如果没有具体的、针对性的法律规范,就依照最类似的规范或者按照法律的基本原则来处理。所以,本案参照《物权法》权利质押的有关规定来办理为妥。
王老板提出的两个问题:
1、质押“谁知是真是假?”
民事诉讼是“谁主张,谁举证”。贺子山主张贺峰已把摊位的长期租用权质押给他,是有证据支持的,这就是签注了质押意见的3万元交款收据。王老板若要否定这个证据,就必须提出质疑或者举出相反的证据,如请求对此收据进行鉴定,如到服装城去调查叔侄质押行为的真伪等等。不然,法庭会按照“证据规则”采信贺子山的证据,仅靠怀疑不能阻止。
2、“向管理公司讲过没有?”这就是权利质押是不是需用登记、申明等方式公示后才生效的问题。《物权法》中关于质权、既有登记才设立的规定,也有“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的规定,那么哪一种与本案是最类似?这还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非是“随心所欲”,而是应当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但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也可能滋生腐败和不正之风,这也是“类推适用”的弊病。我们法律人努力的方向应当是:通过不断完善立法,逐步限制“类推适用”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让法律更公正。
3、如果认定出质给贺子山“无效”,那么,人民法院由于问题没有暴露无遗、情况不明而于五月份做出的冻结裁定就强制执行到案外人了。由于《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规定。应当拍卖摊位的长期租用权,以拍卖款清偿贺子山的债务;如有节余,再还王老板的债。本案如此处理完毕后,如果老板发现了叔侄串通一气“作弊”的证据,怎么办?可以新证据为由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请求再审。
4、如果认定出质给贺子山无效,那么法院应该拍卖贺峰摊位的长期租用权偿还王老板的债。
当然,此案既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最好是调解处理,让三方皆大欢喜。
最后,胡永红律师赋七言诗一首以示小结:
这个质押算不算数?
数万摊位租用权,借款出质其叔叔;
代销货款还不上,法院冻结租用权;
无力偿还躲迷藏,债权二人争优先;
诉讼证据最至关,叔叔暂时是优势;
相反证据可推翻,法院能把拍卖当;
本案无法可适用,类推适用把案判;
最好调解结了案,三方均可免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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