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定期存款单怎样出质?

发布日期:2016-07-08    作者:胡永红律师

导语:2016年5月20日,星期五“我爱你”的日子,天气格外晴朗,艳阳高照。
我的好朋友王利民在给其女朋友送了鲜花后,来到的我办公室。手上拿一张五年定期恩施市农业银行存款单,诉说存单五月份将到期,而他给别人所借贷款要年底才到期,咨询我如何处理此借款纠纷?
[案情简介]:吴鹏和王利民是生意场上的老朋友、老搭档,经常在资金上互通有无。他们之间的借款规则也很明确:一是要有抵押或者担保;二是要有友好、合适的利率,就是彼此只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收取利息。
2016年元旦,吴鹏向王利民借款10万元,承诺年底12月31日前清偿。他把一张10万元五年期的存款单交给王利民。王利民一看,存款单五月份到期。他对吴鹏的想法很理解:存了四年多了,马上就要到期了,提前贴现损失就大了,不合算。但是他也想到了一个问题,贷款是年底清偿,存款单可是五月份就到期了,那么,五月份取出存款来如何处理?胡永红律师为此翻出了《物权法》相关法律依据,让好朋友王利民一一过目,让其如此这般的来处理此问题。王利民在看了相关法律依据后,如梦初醒,高兴的离开了我的办公室。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根据以上规定,吴鹏和王利民之间的质押贷款合同自吴鹏向王利民交付存款单时生效。五月份到期后,王利民可到恩施市农业银行兑现提取现金,然后与吴鹏协商,从下列两个办法中选取一个:1、提前还债;2、提存,就是将兑现的现金及质押贷款合同一并交公证处代管,年底公证处将10万元及利息交付王利民,余款退吴鹏,资金在公证处产生的利息归吴鹏,提存费用二人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由债务人吴鹏独自承担。
对此,胡永红律师用一首七言绝句加以总结:
定期存款单怎样出质?
借款存单作质押,交付之时即设立;
没有权利作凭证,登记之日即生效;
质权先于主债权,提前清偿或提存;
提存费用可协商,出质承担全费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