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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怎样出质?

发布日期:2016-07-08    作者:胡永红律师

[导语]:2016年5月26日,星期四,恩施州城下着瓢泼大雨。
刚一上班,在州一中教书的老师同时也是我的表弟杨智来到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找到当日值班的胡永红律师,声称被骗了15000元现金,现不知如何是好?
[案情简介]:杨智和郭雷是一对好朋友,郭雷现在湖北省恩施市开摩托车修理店。一天,郭雷来向杨智借钱,声称要借款一万五千元正,年底本息一起还两万元,年底要是还不了,这个卡就归你。说着,硬塞给杨智一张卡。杨智接过卡仔细一看,是张“证券记账卡”,上面有两万股。杨智没有炒过股,但一直对股票很感兴趣,心想不妨一试,就同意了。
几天后,杨智有了空闲,想学习学习炒股的业务,就持卡走进了证券公司。一咨询被告知,他所持的是一张挂失了的废卡。他急忙到人民路去找郭雷,那个摩托车修理店早关门了,左邻右舍均不知郭雷去向。
那么这问题出在哪里呢?
[胡永红律师对策及招数]:胡永红律师听完上述案情后,当即采取了二步骤:首先,将相关案情代书了一个书面材料,让其迅速交到公安局经侦大队,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其次,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在用尽各种救济方式后,那就只能作为民事诉讼,由律师搜集完相关证据后,依法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在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因为债务人郭雷逃之夭夭,最终采取了第二个步骤,依法提起了民事诉讼。
[诉讼适用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
上述法律规定关键点是“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杨智吃亏就在于没有严格依法办事去办理出质登记。试想,如果郭雷质押前就已经挂失取得了新卡,二人一登记就会发现是废卡;如果郭雷质押登记后再去挂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就会从他的出质人身份发现问题。郭雷如果没有新卡,他就不可能绕开杨智抛售股票然后逃匿。另外还要注意,未上市的股权出质,还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才能防患于未然,未雨绸缪。
现胡永红律师赋七言绝句一首,以示总结:
股权怎样出质?
郭雷开店现差钱,证券帐卡来出质;
经过查询被告知,此卡早已挂了失;
股权出质应登记,风险抵押有风险;
工商登记不可少,未雨绸缪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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