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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政府土地权属纠纷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2008-09-04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一)
 
案情简介
昆明某药业公司由原某县医药公司改制而来,2005年公司董事长付某在没有依法通知相关人员的情况下反法定程序召开董事会并通过决议改制公司,从此长期把持公司,公司内部治理机构瘫痪。同年,又在没有依法通知李某等股东和监事的情况下违法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把公司财产变为私有。付某通过伪造股东虚假签名的《公司改制方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表》和不客观、不真实的“承诺书”违法把公司依法享有的国家划拔土地使用权即国用(2005)第79号变更到其名下,并重新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即国用(2006)第230号。为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三名股东李某、黄某和某和监事李某,向依法昆明市人民政府提起复议。
李某等人认为该涉案土地系昆明某药业公司所有。公司董事长付某通过伪造虚假文件骗取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将公司财产非法变更为已有,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公司法、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侵占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或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即使是一人独资公司)在存续期间是禁止将公司财产占为已有的。付某的所作所为,既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同时也侵犯了公司和职工的权利。恳请支持申请人的上述请求,及时纠正县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
 
代理情况
韩子恒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李某等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韩律师认为:县政府在办理该公司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具体如下:
一、土地性质
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估价备案表》可知,争议土地的性质为国有划拔土地,依据法律和政策,转让国有土地须经“招、拍、挂”程序并公开拍卖,才合法。
二、董事会决议
依《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公司的重大决策权。而董事会只是执行机构,并对股东会负责。昆明药业公司召开董事会在先,违法做出所谓“董事会决议”后才炮制出所谓的“证明”欲弥补不足,实为欲盖弥彰!所谓的“证明”部份证明人签名是假的,而且没有时间、股东会召集程序说明和会议内容。在“证明”上“签字”的“股东”没有超过股东人数的一半,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重大决议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董事会决议和所谓的股东会“证明”是非法证据。
三、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
依《公司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三十六条、七十二条、二百条和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公司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法人,依具备一定的财产,而且经依法登记的注册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否则,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资本维持制度”,破坏了市场秩序,更损害了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果允许随处置公司财产,将会出现“空壳公司”甚至骗人公司。
综上所述:付通过非法渠道把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变到自己名下,既违反了法律、政策的规定也侵害了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这样的改制并非改制而是明抢!
通过代理律师和当事人的共同努力,昆明市政府于二○○八年一月七日下达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提议决定书即云昆政行复决字(2008)第1001号。“撤销某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国用(2006)第23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至此,县政府的违法行为得到纠正,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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