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开票后付款的风险!
发布日期:2016-07-09 作者:110网律师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可看出,一旦卖方能提供合同、增值税发票或送货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法官基本上就可认定卖方按质按量将货物交付给了买方,除非买方有更强证明力的证据予以否认。
故如买卖双方就付款方式约定为先开票后付款时,那么买方还要注意以下操作:
1、在买卖合同中写明,买方收到卖方增值税发票,不代表买方确认卖方产品数量及质量;
2、在卖方开据增值税发票前买方已发现产品数量、质量与合同不符时,不要接收卖方开具的合同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3、买方在收到合同全额增值税发票后发现产品数量、质量有问题时,除保留证据、通知卖方外,还应将对应金额的发票及时退回给卖方;
4、买方将增值税发票进行核销后发现产品数量、质量有问题时,应及时保留数量、质量有问题的证据,并将此情况书面通知到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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