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仅有银行转账流水,还款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16-07-09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6日,A通过银行转账向B转款人民币200万元,2015年12月,A向B发律师函,要求其还款200万元,未果。遂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B辩称,A、B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A向其转款系受案外人C委托,代C向B支付购买玉石款。并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1、玉石售后单,单上有C签名,价款为400万;2、银行流水账单
裁判规则:
法院认为:主张借贷关系成立,需要证明借贷合意以及款项交付事实的存在。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转账人民币200万元的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当无异议。原告主张民间借贷,应由原告就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告仅提供银行转账记录,仅能证明转款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有借款合意。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仅依据银行转账凭证起诉还款,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而被告则以存在买卖行为做出合理说明,并提供了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法院难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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