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审查原则
发布日期:2016-07-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全面审查原则:
含义 二审法院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审查范围 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实体+程序;刑事+附带民诉
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进行。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审理:
①宣读第一审判决书,可以只宣读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名称和判决主文等;
②法庭调查应当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提交的新的证据等进行;对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可以直接确认;
③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③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案件,对其中事实清楚且无异议的犯罪,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
共同犯罪案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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