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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利用职务之便 侵占公司6万余元获刑

发布日期:2016-07-12    作者:柴海艳律师
男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客户的旅游报名费6万余元。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张某与重庆某旅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业务员,负责向其他旅行社接洽公司推出的旅游产品,合同期限为一年。

  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多次采取将自己联系的旅游客户假借其他旅行社的名义向旅游公司报团,并将收取的客户旅游报名费共计68800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还贷以及日常消费生活。

  2014年2月,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被公司发现,公司多次催其还款未果后于2015年9月22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5年9月23日,被告人张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于案发前已归还公司4000元,案发后退还公司64800元,被害公司出具谅解书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6480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向被害单位退赔了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具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渝中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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